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2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郁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1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郁堅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郁堅因犯強盜、竊盜、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林郁堅因犯強 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 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解釋第14 4號著有明文;查受刑人林郁堅所犯如附表編 號1 至3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 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郁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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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強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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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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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 年12月3 日至│100年12月3日 │100年12月3日 │
│ │100年12月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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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毒│
│ │字第6816號 │字第6816號 │偵字第1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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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實│ │151 號 │151 號 │800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1 年4月24日 │101 年4月24日 │101 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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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判│ │151 號 │151 號 │800 號 │
│決├────┼────────┼────────┼────────┤
│ │判 決 確│101 年6 月5 日 │101 年6 月5 日 │101 年6 月11日 │
│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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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
│ │字第6985號(編號│字第6985號(編號│字第7129號(編號│
│ │1 、2 罪已定刑為│1 、2 罪已定刑為│3 、4 定應執行有│
│ │8年 ) │8年 ) │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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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郁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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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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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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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3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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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 年度毒│
│ │偵字第1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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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
│實│ │800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1 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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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
│判│ │800 號 │
│決├────┼────────┤
│ │判 決 確│101 年6 月11日 │
│ │定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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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1 年度執│
│ │字第7129號(編號│
│ │3 、4 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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