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311號
TCDM,101,聲,2311,2012070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謙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
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二確定判決案號欄內關於「100年度訴字第2899號」應更正為「100年度訴字第3225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二確定判決案號欄 內關於「100年度訴字第2899號」,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為「100年度訴字第3225 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