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418號
TCDM,101,簡,418,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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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華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96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
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家華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羅佳欽(另經法院判決有罪)基於重利牟利之犯意,出資設 立「長榮融資公司」(址設臺中縣潭子鄉○○路○段87號) 及「鑫淼融資公司」(址設臺中市○○路○段305號3樓)等 地下錢莊,由其提供貸款資金,陸續邀集何銘智賴孟杰洪嘉隆張晉旻張家華陳逸甫(另案審結)、劉晏任( 另案審結)、何嘉哲(另案審結)、謝心怡(另案審結)、 何哲瑋(另案審結)、嚴新朋(另案審結)、沈育瑞(另案 審結)等人加入錢莊營運,員工領有底薪,並依業績領取獎 金,均各自分擔與不特定人接洽,出借款項及收取利息之工 作,而基於貸予金錢取得重利之犯意聯絡,先利用報紙分類 廣告、發送簡訊或自製宣傳文宣等方式,傳遞週轉借款訊息 ,誘使需款孔急之不特定人聯絡並借予款項,收取與原本顯 不相當之重利,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依附表 一所示借款方式、金額及利率,貸款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謝明 修、賴鉛坤、許雅惠、吳玫瑰李玉龍林鍵樹蕭煜勳吳佳瑀賴欣琳廖美珠、李建宏等人,以收取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張家華之自白。
(二)共同被告陳逸甫劉晏任何嘉哲謝心怡何哲瑋、沈 育瑞警偵訊之供述,及共同被告陳逸甫劉晏任沈育瑞嚴新朋何嘉哲謝心怡何哲瑋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
(三)被害人謝明修賴鉛坤、許雅惠、吳玫瑰李玉龍、林鍵 樹、蕭煜勳吳佳瑀賴欣琳廖美珠、李建宏等人之指 述。
(四)證人即共犯洪嘉隆何銘智羅佳欽賴孟杰張晉旻之 供述。




(五)證人賀佳柔於警詢中之證述。
(六)卷附之通訊監察與短訊譯文、向被害人賴鉛坤討債之照片 及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家華所為上開11次向被害人謝明修賴鉛坤、許 雅惠、吳玫瑰李玉龍林鍵樹蕭煜勳吳佳瑀、賴欣 琳、廖美珠、李建宏等人放款而收取重利之行為,均係犯 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
(二)被告張家華分別與同案被告陳逸甫、另案被告羅佳欽等人 間,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分別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 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98號、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張家華與共同被告陳逸甫、劉 晏任就附表一編號2 、8 、10、11所示對被害人賴鉛坤吳佳瑀廖美珠、李建宏等人分別借貸2 、2 、5 、4 次 而收取重利之行為,被告張家華與共同被告陳逸甫、劉晏 任、謝心怡何哲瑋嚴新朋沈育瑞就附表一編號3 所 示對被害人許雅惠借貸6 次而收取重利之行為,被告張家 華與共同被告陳逸甫劉晏任何嘉哲謝心怡何哲瑋嚴新朋沈育瑞就附表一編號6 所示對被害人林鍵樹借 貸3 次而收取重利之行為,均係出於同一犯意,在密切接 近之時、地內,先後貸款上開被害人以收取重利,而分別 侵害同一法益,揆諸上開說明,其於密接時、地分別先後 貸款予被害人賴鉛坤吳佳瑀廖美珠、李建宏、許雅惠 、林鍵樹以收取重利所為,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四)又被告張家華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11次重利犯行, 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張家華正值壯年,年輕力盛,竟不思以正當途 徑掙取金錢,而與共犯陳逸甫等人共同為本案重利犯行, 危害正常經濟秩序之維持,使被害人等生活更形困難,情 節非輕,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尚 稱平和,暨分擔角色輕重、犯罪後坦承犯行,但迄未與被 害人等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處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又如附表二之扣案物,係被告張家華與同案被告陳逸甫等 人所屬地下錢莊所有之物,且分別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 ,爰併依法宣告沒收之。至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並無證 據證明與本案各次犯行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51條第5款、第9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一
┌─┬───┬───┬──────┬───────────────┬───────┐
│編│被 告│借款人│ 時間 │ 借款方式、金額及利息、利率 │主 文 │
│號│ │ ├──────┤ (單位:新臺幣) │ │
│ │ │ │ 地點 │ │ │
├─┼───┼───┼──────┼───────────────┼───────┤
│1│羅佳欽謝明修│96年11月5日 │被害人借款一次,金額為157萬元 │張家華共同犯重│
│ │陳逸甫│ ├──────┤(預扣風險管理費、手續費等費用│利罪,處有期徒│
│ │張家華│ │雲林縣斗南鎮│),被害人實拿134萬元。 │刑貳月,如易科│
│ │劉晏任│ │新庄50號(被├───────────────┤罰金,以新臺幣│
│ │ │ │害人謝明修之│利息以每15日為1期,為17%。年息│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住所) │以24期計算,為408%。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2│羅佳欽賴鉛坤│96年10月間 │被害人第一次借款,金額為12000 │張家華共同犯重│
│ │陳逸甫│ ├──────┤元(俗稱日仔會) │利罪,處有期徒│
│ │張家華│ │在台中市東區├───────────────┤刑貳月,如易科│
│ │劉晏任│ │精武路與進德│利息以每2 日為1 期,金額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
│ │ │ │路口泡沫紅茶│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店內 │ │。扣案如附表二│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96年10月間 │被害人第二次借款,金額為1萬元 │收。 │
│ │ │ ├──────┤(預扣利息1千元),被害人實拿 │ │
│ │ │ │地點同上 │9000元。 │ │
│ │ │ │ ├───────────────┤ │
│ │ │ │ │利息每10天為1期,金額1000元, │ │
│ │ │ │ │年息為360% │ │
├─┼───┼───┼──────┼───────────────┼───────┤
│3│羅佳欽│許雅惠│97年9 月17日│第一次借款,金額為12萬元(預扣│張家華共同犯重│
│ │賴孟杰│ ├──────┤利息2萬元),被害人實拿10萬元 │利罪,處有期徒│
│ │陳逸甫│ │臺中市文心南├───────────────┤刑貳月,如易科│
│ │張家華│ │路754 之7號9│利息每10日為1期,金額2萬元,年│罰金,以新臺幣│
│ │劉晏任│ │樓之2(被害 │息為597%。 │壹仟元折算壹日│
│ │謝心怡│ │人許雅惠住所│ │。扣案如附表二│
│ │何哲瑋│ │) │ │所示之物,均沒│
│ │嚴新朋│ ├──────┼───────────────┤收。 │
│ │沈育瑞│ │距第一次借款│第二次借款,金額為10萬元(預扣│ │
│ │ │ │期日約2星期 │利息2萬元),被害人實拿8萬元。│ │
│ │ │ │後某日 ├───────────────┤ │
│ │ │ ├──────┤每10日為1期,利息2萬元,年息為│ │
│ │ │ │地點同上 │720%。 │ │
│ │ │ ├──────┼───────────────┤ │
│ │ │ │距第二次借款│第三次借款,金額為20萬元(預扣│ │
│ │ │ │期日約2星期 │利息4萬元),被害人實拿16萬元 │ │
│ │ │ │後某日 ├───────────────┤ │
│ │ │ ├──────┤利息每10日為1 期,金額為4 萬元│ │
│ │ │ │地點同上 │,年息為720%。 │ │
│ │ │ ├──────┼───────────────┤ │
│ │ │ │距第三次借款│第四次借款,金額為20萬元(預扣│ │
│ │ │ │期日約2 星期│利息4萬元),被害人實拿16萬元 │ │
│ │ │ │後某日 ├───────────────┤ │




│ │ │ ├──────┤利息每10日為1期,金額為4萬元,│ │
│ │ │ │地點同上 │年息為720%。 │ │
│ │ │ ├──────┼───────────────┤ │
│ │ │ │距第四次借款│第五次借款35萬元(預扣利息6萬5│ │
│ │ │ │期日約2星期 │千元),被害人實拿285000元。 │ │
│ │ │ │後某日 ├───────────────┤ │
│ │ │ ├──────┤利息每10日為1 期,金額65000 元│ │
│ │ │ │地點同上。 │,年息為756%。 │ │
│ │ │ ├──────┼───────────────┤ │
│ │ │ │距第五次借款│第六次借款30萬元(預扣6萬元, │ │
│ │ │ │期日約2星期 │被害人實拿24萬元。 │ │
│ │ │ │後某日 ├───────────────┤ │
│ │ │ ├──────┤利息每10日為1期,金額6萬元,年│ │
│ │ │ │地點同上 │息為720%。 │ │
├─┼───┼───┼──────┼───────────────┼───────┤
│4│羅佳欽吳玫瑰│97年4月間 │被害人借款一次,金額2萬元(預 │張家華共同犯重│
│ │何銘智│ ├──────┤扣利息2000元),被害人實拿 │利罪,處有期徒│
│ │陳逸甫│ │臺中市○○路│18000元。 │刑貳月,如易科│
│ │張家華│ │某處 ├───────────────┤罰金,以新臺幣│
│ │劉晏任│ │ │利息每10日為1期,金額2千元,年│壹仟元折算壹日│
│ │何嘉哲│ │ │息為360%。 │。扣案如附表二│
│ │謝心怡│ │ │ │所示之物,均沒│
│ │何哲瑋│ │ │ │收。 │
│ │嚴新朋│ │ │ │ │
├─┼───┼───┼──────┼───────────────┼───────┤
│5│羅佳欽李玉龍│96年6月間 │被害人借款一次,金額8萬元(預 │張家華共同犯重│
│ │陳逸甫│ ├──────┤扣利息9600元),被害人實拿 │利罪,處有期徒│
│ │張家華│ │台中縣烏日鄉│70400元。 │刑貳月,如易科│
│ │劉晏任│ │溪南路附近(├───────────────┤罰金,以新臺幣│
│ │ │ │被害人住家附│利息每10日為1期,金額120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近) │年息為54%。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6│羅佳欽林鍵樹│97年7、8月間│第一次借款50萬元,預扣利息10萬│張家華共同犯重│
│ │何孟杰│ ├──────┤元後,被害人實拿40萬元。 │利罪,處有期徒│
│ │洪嘉隆│ │桃園縣平鎮市├───────────────┤刑貳月,如易科│
│ │陳逸甫│ │環南路3 段28│利息每7日為1期,金額10萬元,年│罰金,以新臺幣│
│ │張家華│ │3 號(被害人│息為1040%。 │壹仟元折算壹日│
│ │劉晏任│ │住所) │ │。扣案如附表二│




│ │何嘉哲│ ├──────┼───────────────┤所示之物,均沒│
│ │謝心怡│ │97年7、8月間│第二次借款80萬元,預扣利息20萬│收。 │
│ │何哲瑋│ ├──────┤元後,被害人實拿60萬元。 │ │
│ │嚴新朋│ │地點同上 ├───────────────┤ │
│ │沈育瑞│ │ │利息每15日為1期,金額20萬元, │ │
│ │ │ │ │年息為792%。 │ │
│ │ │ ├──────┼───────────────┤ │
│ │ │ │97年7、8月間│第三次借款70萬元,預扣利息15萬│ │
│ │ │ ├──────┤元,被害人實拿55萬元。 │ │
│ │ │ │地點同上 ├───────────────┤ │
│ │ │ │ │利息每15日為1期,金額15萬元, │ │
│ │ │ │ │年息為648%。 │ │
├─┼───┼───┼──────┼───────────────┼───────┤
│7│羅佳欽蕭煜勳│96年間 │被害人借款一次,金額10萬元(預│張家華共同犯重│
│ │陳逸甫│ ├──────┤扣利息12000元),被害人實拿 │利罪,處有期徒│
│ │張家華│ │臺中市南屯區│88000元。 │刑貳月,如易科│
│ │劉晏任│ │南屯路與文心├───────────────┤罰金,以新臺幣│
│ │ │ │路口 │利息每10日為1期,金額120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年息為43%。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8│羅佳欽吳佳瑀│96年11月間 │第一次借款3萬元,預扣第1期利息│張家華共同犯重│
│ │陳逸甫│ ├──────┤4500元,被害人實拿25500元。 │利罪,處有期徒│
│ │張家華│ │臺中縣新社鄉│ │刑貳月,如易科│
│ │劉晏任│ │協成村附近 ├───────────────┤罰金,以新臺幣│
│ │ │ │ │利息每10日1期,金額4500元,年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息為540%。 │。扣案如附表二│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96年11月間 │第二次借款3萬元,預扣第1期利息│收。 │
│ │ │ ├──────┤4500元,被害人實拿25500元。 │ │
│ │ │ │地點同上 ├───────────────┤ │
│ │ │ │ │利息每10日1期,金額4500元,年 │ │
│ │ │ │ │息為540%。 │ │
├─┼───┼───┼──────┼───────────────┼───────┤
│9│羅佳欽賴欣琳│97年5月1日 │被害人借款一次,金額12萬元,預│張家華共同犯重│
│ │何銘智│ ├──────┤扣利息12000元後,被害人實拿 │利罪,處有期徒│
│ │陳逸甫│ │臺中市○○路│108000元。 │刑貳月,如易科│
│ │張家華│ │風尚人文餐廳├───────────────┤罰金,以新臺幣│
│ │劉晏任│ │內 │利息每10日為1 期,金額為借款金│壹仟元折算壹日│




│ │何嘉哲│ │ │額之6%,年息為239%。 │。扣案如附表二│
│ │謝心怡│ │ │ │所示之物,均沒│
│ │何哲瑋│ │ │ │收。 │
│ │嚴新朋│ │ │ │ │
│ │沈育瑞│ │ │ │ │
├─┼───┼───┼──────┼───────────────┼───────┤
││羅佳欽廖美珠│96年12月底 │被害人第一次借款,金額12萬元,│張家華共同犯重│
│ │張晉旻│ ├──────┤預扣利息2 萬元後,被害人實拿10│利罪,處有期徒│
│ │陳逸甫│ │臺中市○○路│萬元。 │刑貳月,如易科│
│ │張家華│ │麥當勞前。 ├───────────────┤罰金,以新臺幣│
│ │劉晏任│ │ │利息每10日為1期,金額2萬元。年│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息為599%。 │。扣案如附表二│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距離第一次借│被害人第二次借款,金額12萬元,│收。 │
│ │ │ │款期日約10日│預扣利息2 萬元後,被害人實拿10│ │
│ │ │ │後某日 │萬元。 │ │
│ │ │ ├──────┼───────────────┤ │
│ │ │ │地點同上 │利息每10日為1期,金額2萬元。年│ │
│ │ │ │ │息為599%。 │ │
│ │ │ ├──────┼───────────────┤ │
│ │ │ │距離第二次借│被害人第三次借款,金額12萬元,│ │
│ │ │ │款期日約10日│預扣利息2 萬元後,被害人實拿10│ │
│ │ │ │後某日 │萬元。 │ │
│ │ │ ├──────┼───────────────┤ │
│ │ │ │地點同上 │利息每10日為1期,金額2萬元。年│ │
│ │ │ │ │息為599%。 │ │
│ │ │ ├──────┼───────────────┤ │
│ │ │ │距離第三次借│被害人第四次借款,金額12萬元,│ │
│ │ │ │款期日約10日│預扣利息2 萬元後,被害人實拿10│ │
│ │ │ │後某日 │萬元。 │ │
│ │ │ ├──────┼───────────────┤ │
│ │ │ │地點同上 │利息每10日為1期,金額2萬元。年│ │
│ │ │ │ │息為599%。 │ │
│ │ │ ├──────┼───────────────┤ │
│ │ │ │距離第四次借│被害人第五次借款,金額12萬元,│ │
│ │ │ │款期日約10日│預扣利息2萬元後,被害人實拿10 │ │
│ │ │ │後某日 │萬元。 │ │
│ │ │ ├──────┼───────────────┤ │
│ │ │ │地點同上 │利息每10日為1期,金額2萬元。年│ │
│ │ │ │ │息為599%。 │ │




├─┼───┼───┼──────┼───────────────┼───────┤
││羅佳欽│李建宏│96年11月間 │被害人第一次借款,金額12萬元,│張家華共同犯重│
│ │陳逸甫│ ├──────┤預扣利息12000元,被害人實拿 │利罪,處有期徒│
│ │張家華│ │台中縣太平市│108000元 │刑貳月,如易科│
│ │劉晏任│ │車龍埔(被害├───────────────┤罰金,以新臺幣│
│ │ │ │人工作地點)│利息每月為1期,金額為借款金額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之1成,年息為120%。 │。扣案如附表二│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96年底 │被害人第二次借款,金額20萬元,│收。 │
│ │ │ ├──────┤預扣利息2萬元,被害人實拿18萬 │ │
│ │ │ │台中市東區新│元 │ │
│ │ │ │天地餐廳前 ├───────────────┤ │
│ │ │ │ │利息每月為1期,金額為借款金額 │ │
│ │ │ │ │之1成,年息為120%。 │ │
│ │ │ ├──────┼───────────────┤ │
│ │ │ │97年農曆年過│被害人第三次借款,金額5萬元, │ │
│ │ │ │後 │預扣利息5000元,被害人實拿 │ │
│ │ │ ├──────┤45000元 │ │
│ │ │ │地點同上 ├───────────────┤ │
│ │ │ │ │利息每15天為1期,金額5000元, │ │
│ │ │ │ │年息為240% │ │
│ │ │ ├──────┼───────────────┤ │
│ │ │ │97年3月間 │被害人第四次借款,金額8萬元, │ │
│ │ │ │ │預扣利息8000元,被害人實拿 │ │
│ │ │ │ │72000元 │ │
│ │ │ ├──────┼───────────────┤ │
│ │ │ │台中縣大里大│利息每月為1期,金額為借款金額 │ │
│ │ │ │買家 │之1成,年息為120%。 │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 1 │借貸切結書 │1/批 │
├──┼──────────────┼─────┤
│ 2 │每日收帳記錄條 │1/批 │
├──┼──────────────┼─────┤
│ 3 │空白借貸切結書 │1/批 │
├──┼──────────────┼─────┤
│ 4 │空白讓渡書 │1/批 │




├──┼──────────────┼─────┤
│ 5 │空白借貸契約書 │1/批 │
├──┼──────────────┼─────┤
│ 6 │空白流質契約書及民事聲請支付│1/批 │
│ │命令狀 │ │
├──┼──────────────┼─────┤
│ 7 │空白員工資料表 │1/批 │
├──┼──────────────┼─────┤
│ 8 │每日收款記帳條空白本 │1/本 │
├──┼──────────────┼─────┤
│ 9 │天津路4段305號5樓之7何銘智租│1/批 │
│ │賃繳款單 │ │
├──┼──────────────┼─────┤
│  │經濟部各行業工廠名錄 │1/批 │
├──┼──────────────┼─────┤
│  │各公司行號郵寄地址標籤 │1/批 │
├──┼──────────────┼─────┤
│  │新幹線電話機(HT-T806) │6/支 │
├──┼──────────────┼─────┤
│  │SAMSUNG SGH-X478廠牌手機 │1/支 │
│ │(IMEI:356888/00/033052/0)│ │
├──┼──────────────┼─────┤
│  │SAMSUNG SGH-X468廠牌手機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LB KG320廠牌手機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空卡及│1/份 │
│ │申登資料表 │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空卡及│1份 │
│ │申登人身分證影本 │ │
├──┼──────────────┼─────┤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IMSI:000000000000000) │ │
│ │門號:0000-000000 │ │
└──┴──────────────┴─────┘
附表三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 1 │張家華簽發之本票 │2/張 │
├──┼──────────────┼─────┤
│ 2 │張家華放款收款條 │1/張 │
├──┼──────────────┼─────┤
│ 3 │鑫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1/份 │
│ │契約書 │ │
├──┼──────────────┼─────┤
│ 4 │羅佳欽、議員助理名片 │1/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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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