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360號
TCDM,101,簡,360,201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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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鑫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49
號、第6530號、100年度偵緝字第65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易字
第186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鑫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除「被告黃鑫源於本院101年5 月28日訊問時認罪之自白」及「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207 3號、第2074號、第2075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應予補充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 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所 處 罪 刑 │
├──┼────────┼────────────────┤
│ 1 │ 犯罪事實欄 │黃鑫源犯侵占罪,共伍罪,各處拘役│




│ │ 一、㈠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 │ 犯罪事實欄 │黃鑫源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
│ │ 一、㈡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3 │ 犯罪事實欄 │黃鑫源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
│ │ 一、㈢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4 │ 犯罪事實欄 │黃鑫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一、㈣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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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