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043號
TCDM,101,易,2043,201207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0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民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1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許民聖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起訴 ,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蕭政宇 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對被告之告訴,有本 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 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岱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 11492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