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9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凱政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10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凱政係陳美香之前夫,二人間具有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黃凱政因患骨癌 、腎臟癌、肺癌,時因莫名發燒不適,於民國101年2月26日 1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82之1 號前,因不滿陳美香 對其身體病痛未予關心聞問,竟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陳 美香,致陳美香受有左上犬齒牙冠斷裂合併下唇鈍銼傷之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告訴人陳美香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美香於101年7月23日具狀撤回告 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 告被訴傷害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