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700號
TCDM,101,易,1700,201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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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7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雅琦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26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周雅琦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 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鍾玉勤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 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乙份在卷可 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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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