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秋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7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 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巫秋基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已與告訴人簡曾麗香成立調解,告 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