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782號
TCDM,101,交易,782,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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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如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
偵字第五四九四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林瑞如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黃柏松具狀撤回告訴,並於一0一年七月二十四 日送達本院,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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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