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1年度,1330號
TCDM,101,中交簡,1330,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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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9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世寶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楊世寶在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之時間為100年12月30日20時 34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馨股 101年度偵字第9293號
被 告 楊世寶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2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世寶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20時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 飲用不詳數量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 度,竟仍於不詳時間騎乘車牌號碼SUW-331號輕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0時許,途經臺中市○○區○○路3段515之1號 前,因不勝酒力,而追撞前方同向由張宇仁所騎乘之自行車 。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楊世寶因傷送醫,經抽血檢測其血液 中酒精濃度值結果達213.8MG/DL,換算呼氣中所含酒精濃 度值為1.06MG/L,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被告楊世寶於警詢時坦承於騎乘機車之前有 飲用酒類,至於在何時、何地飲用何種酒類,其因本件車禍 導致記憶力喪失,已無何印象。經查:本件肇事過程經證人 張宇仁於警詢時證述甚詳,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 檢查報告、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16張、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員警職務報告書等在卷可參。綜 上,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請斟酌 被告因本件車禍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術後顱骨缺損, 目前左側肢體乏力並記憶喪失,此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足稽。被告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等情 ,予以量處被告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曉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贊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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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