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
100年度訴字第1686號
101年度訴字第8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
第42號、第43號、第44號、第45號、第46號、第48號、100年度
偵字第1862號、第3316號、第3927號、第4216號),及追加起訴(
100年度偵字第3627號、第6860號、第8710號、101年度偵字第71
2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林怡雯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得之刑及從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怡雯因缺錢花用,竟為下列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 取財既、未遂之行為:
(一)林怡雯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於 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趁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不注意之 際,徒手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竊盜行為得手。(二)林怡雯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二 所示竊得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詐取財物,其向該等特約商店佯稱係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刷 卡消費,並以信用卡持卡人自居,在如附表二所示簽帳單( 商店存根聯)私文書上偽簽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各該信用卡 簽帳單均屬傳真紙材質,不具複寫功能),進而持以行使, 使該等特約商店均陷於錯誤,誤以為林怡雯係真正之持卡人 ,將其盜刷消費之物品交付,林怡雯因而詐得上開財物,該 等特約商店並據以向各該發卡銀行請款,各該發卡銀行亦誤 認係持卡人本人消費,依契約墊付消費金額予各該特約商店 ,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持卡人及發卡銀行。林怡雯復 將上開竊得或盜刷信用卡所購得之物,依報載收購二手精品 之廣告,以市價3至4折之代價變賣,得款花用殆盡。(三)林怡雯復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分
別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三所示竊得之信用 卡至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特約商店欲刷卡消費詐取財物, 其向該等特約商店佯稱係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刷卡消費,著手 為詐欺取財之行為,使各該特約商店誤認林怡雯係真正之持 卡人而接受其刷卡消費,惟因信用卡交易授權未成功或取消 (未通過授權程序,故無信用卡簽帳單可供簽名),致其詐欺 取財未得逞。嗣經警循線查獲,並起出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林怡雯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 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柯昀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 5號卷第45-47頁)、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張剛維於警 詢中之指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2-23頁)、國泰 世華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陳素麗於警詢中之指述(見中市 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35-36頁),並有附表二編號1、2所示 中友百貨公司簽帳單2紙(見96年度偵字第22960號卷第4、5 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 15號卷第37頁)、附表二編號3、4所示傳達通訊行簽帳單2紙 (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5-26頁)、玉山銀行信用卡 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50頁)、玉山銀行 信用卡掛失冒用案件處理紀錄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 卷第51頁)各1份附卷可稽。
㈢證人即告訴人林瑩臻於警詢(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5 5、56頁、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3-5頁、第41頁) 、偵查中(96年度偵字第12860號卷第62頁)之證述,並有附 表二編號5所示衣朵服飾簽帳單1紙(見96年度偵字第12860號 卷第71頁、96年度偵字第10700號卷第87頁)、臺北富邦銀行 冒刷明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58頁)各1份附卷可 稽。
㈣證人即告訴人石伊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 15號卷第39-41頁)、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張剛維於警 詢中之指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2-23頁),並有 附表二編號6世界名品簽帳單1紙(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 卷第99頁)、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1紙(見中市警刑偵 三字第15號卷第44頁)附卷可稽。
㈤證人即告訴人林惠蓉於警詢(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 卷第36-38頁)、偵查中之證述(96年度偵字第14312號卷第22 -23頁)、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張剛維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2-23頁)、國泰世華銀行信
用卡事業處專員陳素麗於警詢中之指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 第15號卷第35-36頁)、告訴人台新銀行代理人黃小訓於警詢 (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20- 22頁)、偵查中(96 年度偵字第14312號卷第23頁)之指述,並有附表二編號7至1 1廣三SOGO百貨公司簽帳單5紙(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 第95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掛失冒用案件處理紀錄表(見中市 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89頁)、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 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90頁)、林惠蓉出具之爭議交 易聲明書(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91頁)、國泰世華銀 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38頁)、 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 第23頁)、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帳單(見96年度偵字第14312 號卷第6頁)、林惠蓉出具之掛失聲明書((見96年度偵字第14 312號卷第8頁)各1份附卷可稽。
㈥證人即告訴人姚儀罄於警詢(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 卷第44-45頁)、偵查中之證述(96年度偵字第10700號卷第59 頁)、聯邦銀行中部信用卡中心職員林欣儀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8-29頁)、聯邦銀行代理人鍾 惠萍於偵查中之指述(見96年度偵字第10700號卷第58、59頁 ),並有附表二編號12NOKIA行動電話館臺中精誠店簽帳單1 紙(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卷一第191頁)、台北富邦銀 行冒刷明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93頁)、附表二編 號13、14NOKIA行動電話館台中精誠店簽帳單2紙(見96年度 偵字第25913號卷第5-6頁)、聯邦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見中 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33頁)、姚儀罄出具之爭議交易聲 明書(見96年度偵字第25913號卷第7頁)各1份附卷可稽。 ㈦證人即告訴人陳冠如於警詢(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 卷第10-12頁)、偵查中(96年度偵字第14312號卷第50-51頁) 之證述、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張剛維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2-23頁)、告訴人台新銀行 代理人黃小訓於警詢(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20- 22頁)、偵查中(96年度偵字第143 12號卷第23頁)之指述, 並有附表二編號15遠傳電信臺中崇德特約服務中心簽帳單1 紙(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7、85、97頁)、玉山銀行 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84頁)、玉 山銀行信用卡掛失冒用案件處理紀錄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 第15號卷第86-87頁)、陳冠如出具之聲明書(見中市警刑偵 三字第15號卷第88頁)、附表二編號16遠傳電信臺中崇德特 約服務中心簽帳單1紙(見96年度偵字第14312號卷第3頁)、 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
第17頁)、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帳單(見96年度偵字第14312 號卷第5頁)、陳冠如出具之掛失聲明書(見96年度偵字第143 12號卷第7頁)、臺北富邦銀行盜刷明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 0032372號卷第18頁)各1份附卷可稽。 ㈧證人即告訴人宋緁芸於警詢(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 卷第25-28頁)、偵查中(100年度偵緝字第41號卷第39-40頁) 之證述、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鄭資華於警詢中之 指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32、33頁),並有附 表二編號17萬象泰國古式養生館簽帳單1紙(見中市警刑字第 0960032372號卷第35頁)、中國信託銀行冒用明細(見中市警 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34頁)各1份附卷可稽。 ㈨證人即告訴人林佳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 032372號卷第3-4頁)、永豐信用卡中心專員蕭煌機於警詢中 之指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8、9頁),並有附 表二編號18聯強特約店傳訊通信簽帳單1紙(見100年度訴字 第1164號卷一第195頁)、永豐信用卡盜刷交易一覽表(見中 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6頁)1份附卷可稽。 ㈩證人即被害人陳美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 43456號卷第4-5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專員侯順堂(見中市 警刑字第0960043456號卷第16-17頁)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 即彼得小屋精品店員工陳翠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刑 字第0960043456號卷第8、9、14頁),並有附表二編號19、2 0彼得小屋精品店簽帳單2紙(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43456號 卷第20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卷一第198頁)、上海 銀行信用卡授權交易明細1份(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43456號 卷第12頁)附卷可稽。
證人即告訴人張慧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 0002588號卷第23-25頁)、證人即JR名牌精品店負責人吳沛 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48- 49頁),並有附表二編號21、22「JR名牌精品店」簽帳單2紙 (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112頁)、中國信託銀 行2010年12月份信用卡帳單(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0002 號卷第30頁)、中國信託銀行冒用明細(見100年度偵字第186 2號卷第31頁)各1份附卷可稽。
證人即告訴人陳彥頻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 00002588號卷第27-30頁)。
證人即告訴人鍾政陵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 0002588號卷第32-33頁、第35-37頁)。 證人即告訴人邱鳳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 0002588號卷第38-41頁)、證人即GLAMOURSPUR服飾店老闆林
儀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4 2-44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淑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 0002588號卷第51-52頁、第54-55頁),並有報案三聯單1紙( 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57頁)、附表二編號44 梵星精品服飾店簽帳單1紙(見本院100年訴字第1164號卷一 第218頁)、附表二編號45天梵精品店簽帳單1紙(見本院100 年訴字第1164號卷一第219頁)、澳盛銀行信用卡帳單及盜刷 交易明細(見100年訴字第1164號卷一第216、217頁)、附表 二編號46中友百貨公司簽帳單1紙(見本院100年訴字第1164 號卷一第214頁)、中國信託銀行冒用明細(見本院100年訴字 第1164號卷一第213頁)各1份附卷可稽。 證人即告訴人李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 02588號卷第58-59頁背面、第60頁背面-62頁、第65頁-66頁 ),並有報案三聯單1紙(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 第69頁)、附表二編號23自強時計鐘錶店簽帳單1紙(見中分 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11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冒 用明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62頁背面)、附 表二編號24雜誌瘋臺中店簽帳單1紙(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 002588號卷第114頁)、附表二編號25大學眼鏡美學館逢甲店 簽帳單1紙(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114頁)、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VISA金融卡遭偽冒異常交易處理 記錄表(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64頁)、花旗( 臺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 002588號卷第63頁背面)各1份附卷可稽。 證人即告訴人李宜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 0002588號卷第67-68頁、第70-72頁),並有附表二編號26中 友百貨公司簽帳單1紙(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卷一第1 87頁)、國泰世華銀行交易一覽表1份(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 0002588號卷第83頁)附卷可稽。
證人即告訴人彭小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 0002588號卷第74-76頁)。
證人即告訴人曾于珊於警詢中之證述 (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 00002588號卷第77-81頁、100年度聲字第21號偵卷第7-9頁) ,並有報案三聯單1紙(見100年度聲字第21號偵卷第10頁)附 卷可稽。
證人即被害人彭馨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五警偵字第100 0002270號卷第16-17頁)。
證人即告訴人何翊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五警偵字第100 0002270號卷第9-11頁、第13頁),並有報案三聯單1紙(見中
分五警偵字第1000002270號卷第19頁)、臺北富邦銀行持卡 人冒刷交易明細1份(見中分五警偵字第1000002270號卷第20 頁)附卷可稽。
證人即被害人林筠茹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 0002649號卷第12頁)。
證人即告訴人劉凡琴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 0002649號卷第15頁、第17-18頁)、證人即京品珠寶行負責 人柯靜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 卷第37頁),並有附表二編號28-30京品珠寶行簽帳單3紙(見 100年度核退字第200號偵卷第17-19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 1686號卷第31-33頁)、匯豐銀行交易明細(見中分六警偵字 第1000002649號卷第22頁)、附表二編號31-33京品珠寶行簽 帳單3紙(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86號卷第24-1至24-3頁)、 花旗(臺灣)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 649號卷第23頁)、附表二編號34LapinParis簽帳單1紙(見本 院100年度訴字第1686號卷第27頁)、中國信託銀行冒用明細 (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24頁)各1份附卷可稽 。
證人即告訴人施麗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 00003519號卷第9-10頁、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 25-31頁)、證人即蔓卡薇服飾店店員莊雅媛於警詢中之證述 (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0003519號卷第11-12頁)、證人即金 點子金銀珠寶有限公司負責人蔡顯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 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42-43頁)、證人即緒湊街時 計行王美引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0003519 號卷第14-16頁),並有附表二編號35、42蔓卡薇服飾店簽帳 單2紙(見100年度偵字第6860號卷第27頁上、第40頁)、附表 二編號36、37、41、43金點子金銀珠寶有限公司簽帳單4紙( 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46頁)、附表二編號38、3 9、40緒湊街時計行簽帳單3紙(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00035 19號卷第23頁)、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冒刷受害明細(見中分 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32頁)、冒用明細(見100年度 偵字第6860號卷第26頁)、遠東銀行信用卡偽冒案件冒刷紀 錄報案聯(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34頁)、日盛 銀行消費明細(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33頁)、 國泰世華銀行交易一覽表(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 卷第35頁)各1份附卷可稽。
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4 1頁、第44-45頁、中市警刑字第0960043456號卷第7頁、中 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116-120、123頁、中市警刑
偵三字第15號卷第30-32頁、第82-83頁、中市警刑字第0960 032372號卷第49-50頁)、刑案現場採證照片(見中分六警偵 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54-63頁、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 8號卷第101-102頁)、行竊現場照片(見96年度聲拘字第151 號偵卷第21-23頁、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8- 53頁)、扣案證物照片(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76-81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 00002649號卷第49-52頁、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 第98-10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 88號卷第87-88頁、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68-74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96年度偵字第12860號卷第22-24頁)、贓物 認領保管單(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103頁、中 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62頁、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 卷第29頁、第42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卷一第41頁) 、案發地點及查獲現場圖(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 卷第127頁)等附卷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可稽。三、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普通竊盜罪。
四、另核其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其就附表二編號13、14;附表二編號21、22;附表二編 號27-30;附表二編號31-33所示犯行,各係在同一特約商店 ,持同一張信用卡,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為數次行使 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之犯行,各侵害同一法益,各次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前開判例意旨,應各成立接續犯 之實質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持同一被害人之信用卡所為數 次盜刷行為,均成立接續犯,容有未洽(按:盜刷信用卡之被 害人除持卡人外,兼及發卡銀行,僅被害人同一、發卡銀行 不同,尚難認係侵害同一法益)。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 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各次所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 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五、又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就附表三編號2、3;附表 三編號6-8;附表三編號12、13;附表三編號15、16;附表 三編號24、25;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犯行,各係在同一特 約商店,持同一張信用卡,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為數 次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各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前開判例意旨,應各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各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六、被告所犯上開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各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因缺錢花用即竊取 他人財物,並持竊得之信用卡冒刷詐取財物,危害社會經濟 秩序,本不宜寬貸,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且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八、又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1-18;附表三編號1-1 9所示犯行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 公布施行,其此部分犯罪行為時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 其所犯各罪,復合於減刑條件,應各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 :被告雖曾多次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發布通緝 ,惟均於該條例施行後通緝,非在該減刑條例施行前通緝, 即不屬於該減刑條例第5條所規定不得減刑之範圍,仍應予 減刑)。
九、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 告沒收。
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昆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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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時間 │地點 │ 犯 罪 事 實 │主 文 罪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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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柯昀妮│96年4月13 │臺中市西屯│林怡雯竊取柯昀妮所有玉│林怡雯犯竊盜│
│ │ │日20時36分│區○○路43│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
│ │ │ │1號之「手 │3802號及國泰世華銀行卡│刑叁月,如易│
│ │ │ │機包膜攤位│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科罰金,以新│
│ │ │ │」 │用卡各1張得手。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減為│
│ │ │ │ │ │有期徒刑壹月│
│ │ │ │ │ │又拾伍日,如│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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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瑩臻│96年4月18 │臺中市西區│林怡雯竊取林瑩臻所有JU│林怡雯犯竊盜│
│ │ │日17時50分│精誠路11之│LIANA牌綠色皮包1只【內│罪,處有期徒│
│ │ │ │4號「LU服 │有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刑肆月,如易│
│ │ │ │飾店」 │元、身分證、健保卡、郵│科罰金,以新│
│ │ │ │ │局金融卡、臺北富邦銀行│臺幣壹仟元折│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算壹日;減為│
│ │ │ │ │、玉山銀行卡號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
│ │ │ │ │00000000號、花旗銀行卡│,如易科罰金│
│ │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以新臺幣壹│
│ │ │ │ │用卡及中國信託銀行、聯│仟元折算壹日│
│ │ │ │ │邦銀行信用卡各1張等物 │。 │
│ │ │ │ │】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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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石伊婷│96年4月24 │臺中市西區│林怡雯竊取石伊婷所有玉│林怡雯犯竊盜│
│ │(起訴 │日18時29分│公益路215 │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
│ │書及附│許 │號「瑪克斯│號信用卡1張得手。 │刑叁月,如易│
│ │表均誤│ │流行時尚館│ │科罰金,以新│
│ │載為石│ │」 │ │臺幣壹仟元折│
│ │依婷) │ │ │ │算壹日;減為│
│ │ │ │ │ │有期徒刑壹月│
│ │ │ │ │ │又拾伍日,如│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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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惠蓉│96年4月11 │臺中市四川│林怡雯竊取林惠蓉所有皮│林怡雯犯竊盜│
│ │ │日16時20分│路87巷63號│夾1個(內有現金7300元、│罪,處有期徒│
│ │ │ │(起訴書誤 │玉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刑肆月,如易│
│ │ │ │載為臺中市│714409號信用卡及不詳卡│科罰金,以新│
│ │ │ │西屯區何厝│號之信用卡各1張、國泰 │臺幣壹仟元折│
│ │ │ │街86號)「 │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算壹日;減為│
│ │ │ │格子屋服飾│03180號、臺北富邦銀行 │有期徒刑貳月│
│ │ │ │店」 │、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如易科罰金│
│ │ │ │ │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以新臺幣壹│
│ │ │ │ │號信用卡各1張、郵局金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融卡1張等物)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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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姚儀罄│96年4月21 │臺中市西區│林怡雯竊取姚儀罄所有皮│林怡雯犯竊盜│
│ │ │日21時30分│精明一街「│包1只(內有現金6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衣架子服飾│身分證、健保卡、聯邦銀│刑肆月,如易│
│ │ │ │店」 │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
│ │ │ │ │號、臺北富邦銀行卡號54│臺幣壹仟元折│
│ │ │ │ │00000000000000號、4579│算壹日;減為│
│ │ │ │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各│有期徒刑貳月│
│ │ │ │ │1張等物)得手。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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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冠如│96年3月16 │臺中市北屯│林怡雯竊取陳冠如所有皮│林怡雯犯竊盜│
│ │ │日11時許 │區○○○路│包1只(內有現金3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21巷10號「│身分證、健保卡、汽、機│刑肆月,如易│
│ │ │ │雜貨森林日│車駕駛執照、機車行照、│科罰金,以新│
│ │ │ │本精品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金融卡│臺幣壹仟元折│
│ │ │ │ │、郵局金融卡、玉山銀行│算壹日;減為│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有期徒刑貳月│
│ │ │ │ │、臺北富邦銀行卡號5409│,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00號、台新銀│,以新臺幣壹│
│ │ │ │ │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仟元折算壹日│
│ │ │ │ │號信用卡各1張等物)得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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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宋緁芸│96年3月21 │臺中市中區│林怡雯竊取宋緁芸所有手│林怡雯犯竊盜│
│ │(原名:│日3時40分 │公園路56號│提包1只(內有現金1萬200│罪,處有期徒│
│ │宋汶諭│許 │「蔓卡葳服│0元、香奈兒黑色皮夾1只│刑肆月,如易│
│ │、宋麗│ │飾店」 │、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科罰金,以新│
│ │萍) │ │ │、中國信託銀行卡號4563│臺幣壹仟元折│
│ │ │ │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算壹日;減為│
│ │ │ │ │不詳卡號之信用卡各1張 │有期徒刑貳月│
│ │ │ │ │、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及│,如易科罰金│
│ │ │ │ │金融卡各1張等物 │,以新臺幣壹│
│ │ │ │ │)得手。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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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佳瑩│96年3月30 │臺中市中區│林怡雯竊取林佳瑩所有皮│林怡雯犯竊盜│
│ │ │日(起訴書 │三民路2段 │夾1只(內有現金6千元、 │罪,處有期徒│
│ │ │附表誤載為│第二市場5 │身分證、健保卡、永豐銀│刑肆月,如易│
│ │ │11日)11時 │號「名頂名│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
│ │ │許 │店」 │號信用卡1張等物)得手。│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減為│
│ │ │ │ │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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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美華│96年5月5日│臺中市北屯│林怡雯竊取陳美華所有皮│林怡雯犯竊盜│
│ │ │10時許 │區○○○路│夾1只(內有現金8900元、│罪,處有期徒│
│ │ │ │3號(起訴書│身分證、健保卡、駕駛執│刑肆月,如易│
│ │ │ │附表誤載為│照、上海銀行卡號522232│科罰金,以新│
│ │ │ │3段)之市場│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臺幣壹仟元折│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算壹日。 │
│ │ │ │ │信用卡各1張等物)得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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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張慧君│99年11月28│臺中市西屯│林怡雯竊取張慧君所有深│林怡雯犯竊盜│
│ │ │日17時35分│區大墩十九│藍色皮夾1只(內有現金20│罪,處有期徒│
│ │ │ │街1號之騎 │00元、身分證、健保卡、│刑肆月,如易│
│ │ │ │樓 │駕駛執照、車牌號碼3199│科罰金,以新│
│ │ │ │ │-TZ號自用小客車行照、 │臺幣壹仟元折│
│ │ │ │ │星巴克隨行卡、7-11悠遊│算壹日。 │
│ │ │ │ │卡、中國信託銀行卡號43│ │
│ │ │ │ │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 │ │、中國信託銀行澳門航空│ │
│ │ │ │ │卡、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 │
│ │ │ │ │、萬泰銀行現金卡、臺中│ │
│ │ │ │ │銀行金融卡各1張等物)得│ │
│ │ │ │ │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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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陳彥頻│99年12月28│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陳彥頻所有置│林怡雯犯竊盜│
│ │ │日22時18分│一中街90號│於左列店內抽屜中之現金│罪,處有期徒│
│ │ │ │「NATIVE C│1萬4000元得手。 │刑肆月,如易│
│ │ │ │LASS服飾店│ │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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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鍾政陵│99年12月30│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鍾政陵所有IS│林怡雯犯竊盜│
│ │ │日14時30分│太平路22之│SUE牌紅色皮夾1只(內有 │罪,處有期徒│
│ │ │許 │1號S10櫃「│現金4000元、身分證、健│刑肆月,如易│
│ │ │ │ISSUE店」 │保卡、汽、機車駕駛執照│科罰金,以新│
│ │ │ │ │、新光銀行及郵局金融卡│臺幣壹仟元折│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各1張 │算壹日。 │
│ │ │ │ │等物)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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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邱鳳梅│99年12月31│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邱鳳梅所有黑│林怡雯犯竊盜│
│ │(起訴 │日21時30分│錦新街55號│色錢包1只(內有日幣5萬4│罪,處有期徒│
│ │書及附│ │「GLAMOURS│000元、身分證、駕駛執 │刑肆月,如易│
│ │表均誤│ │PUR服飾店 │照、邱鳳梅及吳柏毅之健│科罰金,以新│
│ │載為秋│ │」 │保卡各1張、4100元、國 │臺幣壹仟元折│
│ │鳳梅) │ │ │泰世華銀行、臺灣銀行、│算壹日。 │
│ │ │ │ │台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 │
│ │ │ │ │金融卡各1張及兆豐銀行 │ │
│ │ │ │ │、台新銀行、玉山銀行、│ │
│ │ │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各1 │ │
│ │ │ │ │張等物)得手。 │ │
├──┼───┼─────┼─────┼───────────┼──────┤
│14 │黃淑惠│99年11月22│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黃淑惠所有G2│林怡雯犯竊盜│
│ │ │日22時 │一中街35號│000牌紅色皮夾1只(內有 │罪,處有期徒│
│ │ │ │「JJ晶鑽魔│現金1萬元、身分證、健 │刑肆月,如易│
│ │ │ │幻皇宮飾品│保卡、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科罰金,以新│
│ │ │ │店」 │照、郵局金融卡、澳盛銀│臺幣壹仟元折│
│ │ │ │ │行、中國信託銀行、彰化│算壹日。 │
│ │ │ │ │銀行信用卡各1張等物)得│ │
│ │ │ │ │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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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李姮 │99年11月26│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李姮所有KINA│林怡雯犯竊盜│
│ │ │日22時許 │一中街136-│ZA牌黑色皮包1只(內有現│罪,處有期徒│
│ │ │ │16號之服飾│金1000元、健保卡、機車│刑肆月,如易│
│ │ │ │店 │駕駛執照、機車行照、合│科罰金,以新│
│ │ │ │ │作金庫銀行卡號00000000│臺幣壹仟元折│
│ │ │ │ │00000000號VISA金融卡、│算壹日。 │
│ │ │ │ │台新銀行金融卡、中國信│ │
│ │ │ │ │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 │
│ │ │ │ │6848及花旗銀行卡號4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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