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877號
TCDM,100,聲,4877,2012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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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櫻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 之「罪名」關於「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揆諸 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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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