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761號
TCDM,100,易,761,2012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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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瑀
被   告 蔡霓臻
上列二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劉燕萍律師
被   告 張博旭
被   告 江稟晏
前列二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77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漢瑀蔡霓臻張博旭江稟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陳漢瑀張博旭江稟晏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蔡霓臻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漢瑀蔡霓臻為夫妻,陳漢瑀係二分之一創意行銷企管有 限公司(下稱二分之一創意行銷公司)之負責人;張博旭江稟晏亦為夫妻,共同經營健群國際旅行社(下稱健群旅行 社),並由江稟晏擔任負責人。陳漢瑀夫婦、張博旭夫婦均 熱衷於簽賭六合彩,自民國95年1月起,陳漢瑀即不斷透過 江稟晏簽賭六合彩,江稟晏再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其 」之男子簽賭。詎於對外招攬互助會前之95年2、3月間,陳 漢瑀、蔡霓臻張博旭江稟晏等4人在張博旭江稟晏夫 婦位在臺中市住處之地下室,商議將以籌得之合會資金簽賭 六合彩一事,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均明知無實際投資兩岸旅遊或成立渡假村之真意 ,自95年3月間起,以「臻善渼互助聯誼會合會」之名義, 並佯稱:互助會所收會費將投資於兩岸旅遊及成立渡假村事 業云云,對不特定人招攬投資入會;並以健群旅行社及二分 之一創意行銷公司為履約保證人。迨於95年9月6日,陳漢瑀 等人在臺中市○○路255號7樓成立「臻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臻渼公司),由陳漢瑀任董事長,蔡霓臻及吳 世雄(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任董事,張博旭則擔任監 察人後,改由臻渼公司為履約保證人;互助會之制度則為每



25人為1組,採獲利了結方式,由張博旭擔任會首,以25 個 月為1會期,每會1萬元,採內標制,標金固定為1400元,以 抽籤方式決定得標者,並應繳納每月服務費200元,會員第1 個月需繳交1萬3600元(即頭期會款8600元及預收25 期之服 務費5000元)。會員得標時,可選擇將已繳月數之合會金( 含標息)領回,餘未繳月數得委託臻善渼公司讓渡,或可選 擇收取全部合會金之方式,唯其負債部分應依核保規定辦理 。會員應繳納之會款則以現金繳納或匯款至二分之一創意行 銷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 帳戶(95年9月6日以前)及臻渼公司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 正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95年9月6日以後)。 自95年3月起迄96年2月12日止,陳漢瑀等4人即以此方式施 以詐術招攬互助會,致有如附表所示之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加入互助會(參加會數各如附表所示 ),並繳交如附表所示之會費,合計3179萬1200元)。陳漢 瑀等4人收得會款後,即將之作為簽賭六合彩之用,而從未 實際投入經營兩岸旅遊或成立渡假村等事業。迄於96年3、4 月間,陳漢瑀等4人因簽賭六合彩失利造成鉅額虧損,於96 年4 月間,互助會因缺乏資金而停止運轉,張博旭並於96年 4月1日,發函向會員否認擔任會首一事,會員等始知受騙。二、案經蔡伯煉告訴及鄧予風蔡沛臻蔡勵志洪于筑、蔡施 碧珠、陳游月雲蔡燿霖鄭紫綺蔡月娟鄭嫈惠、朱文 彩、蔡月娥、劉蓁甄葉金英陳淄萭林雪雲林澍坪邱翎玲蔡晉斌郭喬智、陳盈鈐等21人委由張績寶律師、 蘇若龍律師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移送移送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本件以下援引之證人及共同被告 於本院另案審理中之供、證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 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 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 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 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 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 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 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



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 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 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又未經 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除顯 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 例外。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 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證人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 詰問,倘被告於審判中已經對該證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 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 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有最 高法院99年臺上字第8129號判決可參)。本件以下所援引之 各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均經具結,且無證據可 證明各該證人於偵訊之證述係出於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張 博旭、江稟晏之選任辯護人雖爭執其證據能力,然未釋明各 該證人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而其餘被告及其等選任辯 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上開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以證 人身分到庭經被告等或其等選任辯護人當庭詰問,依上說明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各該證人於偵訊中之結證,應具有證據 能力。
三、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 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 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 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 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除上述證據資料外,本件 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其餘言詞或書面陳 述,檢察官、被告等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既未爭執其證據能



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是應認已同 意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此 部分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訊據被告陳漢瑀蔡霓臻張博旭江稟晏均矢口否認有何 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漢瑀辯稱:合會的會務從95年4月到 96年4月都是正常的運作,得標的會款都有如實交給會員, 並沒有意圖詐欺。所以沒有去投資兩岸三地,是因為當時法 令沒有開放,沒有辦法做實際的投資,但有做實際考察等籌 備動作云云;被告蔡霓臻辯稱:伊未參與籌組系爭合會之事 宜,亦未參與將合會款簽賭六合彩之行為。伊只有負責招攬 業務云云;被告張博旭辯稱:所有的會員,我一個都不認識 ,當初我與陳漢瑀協議的是,我招攬的會,以我當會首,他 們招攬的會,由他們當會首,因為20幾會,錢由他們收,我 一個都不認識,這樣說我當會首是不合理的,且所有的錢, 包括我們自己跟的合會,也都是匯到二分之一公司,由陳漢 瑀、蔡霓臻他們管理,我們並沒碰到任何一毛錢。原來我退 下負責人,我就跟陳漢瑀說,我因為自己的旅行業務很忙, 且我要到大陸拓展我的旅遊業務,所以只能當股東,其他的 都不能當,陳漢瑀就要我暫代,他說他會找人來擔任云云; 被告江稟晏辯稱:一開始被告等並沒有商議要簽賭六合彩, 只是要說要投資度假飯店及旅遊,當時陳漢瑀說要做保險、 旅遊、體雕,且事實上有做,我們並沒有騙會員云云。被告 陳漢瑀蔡霓臻之共同選任辯護人辯護稱:本件臻善渼互助 聯誼會合會實際運作,確有依約如期進行合會之各次招標與 給付合會金,亦確曾舉辦大陸旅遊進行考察規劃冀從事美體 、美容之事業規劃,並無詐欺。系爭合會之主要動機係由於 可以領取快速回本之標息、得標金,會員係其審慎評估上開 合會制度後,才交付合會之款項,並非經由被告等施用詐術 而陷於錯誤所致。被告蔡霓臻雖掛名臻渼公司之董事,然 伊僅單純受雇於臻渼公司,擔任招攬互助會員之業務,獲取 每招攬一名會員可得1000元之報酬,伊並未參與臻善渼合會 之經營云云;被告張博旭江稟晏之共同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6號民事判決認簽賭六合彩,其輸 贏機率均俱,究屬未定,是否得以被告事後簽賭輸賠,即可 謂被告於收受互助會款之初,即有施用詐術使人誤信而交付 款項之情云云,是被告張博旭江稟晏並無施用詐術使人陷 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犯行。系爭合會向會員收取之會錢,係 由被告陳漢瑀蔡霓臻所管理,被告張博旭江稟晏二人並 無權管理使用,自無詐欺犯行可言。被告陳漢瑀蔡霓臻並 無因簽賭六合彩而輸光之情事,渠等不依合會書之約定交付



會款予組員,應係另有圖謀,與被告張博旭江稟晏無關云 云。
五、經查:
㈠被告陳漢瑀蔡霓臻為夫妻,被告張博旭江稟晏亦為夫妻 ,被告陳漢瑀係二分之一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張博旭、江稟 晏共同經營健群旅行社,並由被告江稟晏擔任負責人。被告 四人自95年3月間起,以「臻善渼互助聯誼會合會」(下稱 系爭合會)之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會,被告張博旭擔 任會首,初並以健群旅行社及二分之一創意行銷公司為履約 保證人。嗣渠等人在臺中市○○路255號7樓成立臻渼公司, 由被告陳漢瑀任董事長,被告蔡霓臻及訴外人吳世雄任董事 ,被告張博旭則擔任監察人後,改由臻渼公司為履約保證人 ;該合會之制度則為每25人為1組,採獲利了結方式,以25 個月為1會期,每會1萬元,採內標制,標金固定為1400元, 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者,並應繳納每月服務費200元,會員 第1個月需繳交1萬3600元(即頭期會款8600元及預收25期之 服務費5000元)。會員得標時,可選擇將已繳月數之合會金 (含標息)領回,餘未繳月數得委託臻善渼公司讓渡,或可 選擇收取全部合會金之方式,唯其負債部分應依核保規定辦 理。會員將會款以現金繳納或匯款至二分之一創意行銷公司 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 95 年9月6日以前)及臻渼公司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5年9月6日以後)。而有如 附表所示之人加入合會(加入合會之時間、會數及繳交會款 金額均如附表所示),渠等繳納之會款合計3179萬1200元, 嗣合會因簽賭六合彩造成鉅額虧損,缺乏資金,於94年4月 間停止運轉等情,業據被告陳漢瑀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及被 告蔡霓臻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復經證人陳淄萭、劉蓁 甄、陳美琴張凱羚鄧予風陳丞伯黃崇育等人於偵訊 及本院審理中證述、證人蘇芳瑩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證述在卷 ,亦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2張、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戶名 二分之一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臻渼 公司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 0號之存摺 對帳單、臻渼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臻善渼互助聯誼會合會 繳款單1冊及附表所示之人之入會申請書、合會書、繳款單 、互助會管理辦法等資料附卷可佐,堪認屬實。被告張博旭 辯稱非伊所招攬之合會部分,伊非會首云云,尚非可採。 ㈡卷內上開合會書所載之約定條款,固未記載合會款將投資經 營兩岸之旅遊或渡假村業務。然證人陳淄萭於偵審中證稱伊 於95年4月參加互助會,會首張博旭說他有旅行社,以後可



以做購物中心、渡假村等等,聽他說了覺得不錯,才介紹其 他人加入。是被告陳漢瑀找伊入會的,當初陳漢瑀在公司介 紹臻善渼互助聯誼會合會,有說要做兩岸三地旅遊等語(見 96年度他字第1435號卷第141頁、本院卷㈡第109頁背面、第 111頁背面),證人劉蓁甄於偵訊時亦證稱伊於95年4月先加 入一會,到7月再加一會共兩會。伊也是漢霓公司的業務員 ,一開始聽陳漢瑀介紹,說這個不錯,他會跟股東一起投資 做兩岸三通業務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435號卷第142頁) ,證人陳美琴於偵訊證稱:伊於95年7月7日去二分之一公司 舉辦大板根的活動,...,回程在遊覽車上張博旭在宣布叫 我們參加跟會的會員,說兩岸三通有發展,他要去那邊開渡 假村,...,大家都很高興就入會了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 1435號卷第98頁),證人張凱羚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是陳 漢瑀招攬入會的,他們(指被告等)說跟外面的會差不多, 錢還可以投資兩岸三通的部分」、「伊於95年5月參加的會 ,96年2月就通知伊倒會了」、「伊參加臻善渼互助聯誼會 合會時,有人跟伊說會把合會金拿去投資兩岸三地旅遊及成 立渡假村等事宜」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5頁、第26頁背面、 第27頁背面),證人鄧予風於偵訊中證稱「伊於95年4月入 會」、「會首張博旭於大板根的說明會有說明他的錢是拿去 投資兩岸三通以後的旅遊業務,伊聽了之後覺得不錯又繼續 投資」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435號卷第139頁、140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為我之前有參加陳漢瑀蔡霓臻的 保險,所以認識他們兩個人,之後陳漢瑀有跟說有一個合會 ,說利潤上很合理,可以參加,因為會首我不認識,所以我 最先加了三會,後來陸陸續續有加了七個會左右,後來去大 阪根烤肉,張博旭有說要投資兩岸三地旅遊,大陸要開放, 我們就聽了不錯,所以之後我又再加入比較多的會。就是大 阪根烤肉,陳漢瑀才介紹會首是張博旭江稟晏,當時那天 就是在遊覽車上,張博旭江稟晏都有演說」等語(見本院 卷㈡第190頁背面),證人陳丞伯於偵訊中證稱:「當時是 我弟弟陳漢瑀跟我說他成立這互助會的目的,是投資兩岸三 通後的旅遊,要做兩岸往返的商機,我覺得不錯。我在95年 6、7月加入,共加入六會」、「之前在北港溪度假村那場我 有參加,張博旭有上台說兩岸三通的遠景」等語(見96 年 度他字第1435號卷第142頁、第143頁),證人黃崇育於偵訊 中亦證稱:「去(95)年我有去大板根烤肉,在車上聽張博 旭介紹,說臻善渼要做兩岸三通旅遊、美容、免稅商店等業 務,說滿有發展潛力,我就在八月參加了(互助會)」等語 (見96年度偵字第17838號卷第126頁),證人雒庠如於本院



審理中證稱:「(你參加該會是何時參加?)95年4月」、「 (是何人告訴你說要拿互助會的錢去投資開旅行社、度假村 、體雕美容的事?)是聽陳漢瑀說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196頁),而被告陳漢瑀於調查局供稱:伊與張博旭在會員 聚會場合宣傳參加臻善渼互助聯誼會合會之好處,宣傳於兩 岸三通後將資金運用於開設旅行社、渡假村及體雕美容等事 業上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9613號卷第19頁),於本院審理 中亦證稱:「(你與張博旭江稟晏蔡霓臻在上開大阪根 旅遊、北港溪旅遊,有沒有跟會員及業務人員說明招攬合會 的目的為何?合會金如何運用?何人擔任會首等事?)合會 的目的是因為當時金融狀況幾乎是零利率,要提供比較安全 ,匯率比較高的利息給會員。資金的運用,有跟會員及業務 員講,如果將來兩岸三通的話,會把資金去做兩岸三通的資 金及投資,並由張博旭為會首。當時我們都有上台去上課及 說明」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3頁),堪認被告等人對於不特 定人招攬參加系爭合會時,並同時宣稱將合會款投資經營兩 岸之旅遊及度假村等業務。
㈢又證人吳世雄於偵訊中證稱:「(互助會的業務誰負責?) 陳漢瑀張博旭及他們的太太共四個人」、「(互助會收的 錢用到那裡去了?)他們有說要去做國外的旅遊景點勘查, 他是有去,但沒有做,錢都是張博旭陳漢瑀的太太在進出 ,好像是簽賭六合彩,張博旭的太太原本就是在做組頭的」 等語(見97年偵緝字第2561號卷第15頁),又證稱:(臻渼 )公司成立前,就開始簽賭,陳漢瑀下牌給江稟晏江稟晏 是有幫他調牌。伊有去幫忙打掃,因有時在公司他們會傳真 簽賭的資料或打電話等語(見97年偵緝字第2561號卷第24、 25頁),於本院另案審理中亦證稱伊知道有拿本案互助會款 項去簽賭等語(見本院98年度金訴字第7號卷㈠第372頁), 證人李婉真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證稱:「(陳漢瑀於九十八年 四月二日苗栗縣調查站供述互助會款總共收取00000000元, 總計支出00000000元,其中發放給得標會員是0000000元, 投資損失是00000000元,這報表是否係你所製作?)是的」 、「(那報表是如何製作出來的?)因為我每月都要製作收 入支出,損失是聽陳漢瑀有時候講電話打電話跟對方講說簽 賭損失,有聽到對方是江稟晏,所以實際投資損失是依照每 月收支之情形計算出來的,並非是有人告訴我直接書寫多少 損失」等語(見本院98年度金訴字第7號卷㈠第377頁),證 人蘇芳瑩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證稱:「(臻渼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是否有去簽賭六合彩?)有的,那是陳漢瑀江稟晏張博旭等人決定的,以臻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下



注的」、「有時候陳漢瑀會叫我打電話給江稟晏,就是要跟 江稟晏講要簽賭號碼、簽賭款項內容」、「(你如何確定有 以臻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簽賭?)因為我要跟江稟 晏講說是公司要簽賭,而他們也都知道」、「我每天都要幫 他們製作簽賭輸贏的結果,而且公司簽賭的事情我有跟被告 陳漢瑀、被告江稟晏、被告張博旭接觸」、「簽賭損失應該 有一仟多萬元,因為我有統計及對帳,但是我沒有全部把它 給算,但是我知道大概輸壹仟餘萬元」等語(見本院98年度 金訴字第7號卷㈠第378頁、第379頁),而被告陳漢瑀於偵 訊中供稱:「(二分之一合作金庫的戶頭的錢都轉到那裡了 ?)部分薪資、部分會員得款、部分是下六合彩,六合彩的 是匯到江稟晏的戶頭裡,金額約兩千多萬,有的江稟晏叫我 匯到她指定的戶頭裡去」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7838號卷 ㈠第124頁),於調查站供稱:伊與張博旭江稟晏等的確 將會員繳交之會款做為簽賭六合彩之用;伊於95年3月份合 會開始運作後,就將會款用來簽賭六合彩等語(見98年度偵 字第9613號卷第19頁背面),參以二分一創意行銷公司於合 作金庫銀行之上開帳戶於95年5月間即陸續匯款合計150餘萬 元至被告陳漢瑀之台北富邦銀行之帳戶內,此有合作金庫銀 行北屯分行96年9月6日合金北屯字第0960004353號函及檢附 之二分之一創意行銷公司上開帳戶之轉帳支出紀錄可稽,堪 認被告等四人於95年3月間起招攬系爭合會後,旋即陸續將 收取之合會款供作簽賭六合彩之用,而未以之投資經營兩岸 之旅遊及度假村等業務。被告陳漢瑀於本院審理中證稱95 年7月起始以公司資金簽賭云云,並非事實,而不可採。 ㈣證人吳世雄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證稱伊知道被告四人均有參與 決定將合會資金簽賭六合彩,於商議要將本案之互助會款用 來簽賭六合彩時,被告四人還有伊都在場,並且都同意,當 時商議的地點有在台中市○○路的耕讀園、健群旅行社、臻 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還有在張博旭住處的地下室等過 處談論過,大家都同意等語(見本院98年度金訴字第7號卷 ㈠第371頁),證人蘇芳瑩亦證稱被告四人及吳世雄均知悉 以臻渼公司資金簽賭六合彩(見本院98年度金訴字第7號卷 ㈠第379頁背面),核與被告陳漢瑀於偵訊中供稱大部分錢 都是張博旭主張拿去投資六合彩,由江稟晏操作,江稟晏告 訴我要匯多少錢,我就匯多少錢給她,我知道江稟晏有在收 一些牌,是不是組頭我不知道,自合會公司還沒有成立之前 ,張博旭就主張過做兩岸三通餘的錢拿去做六合彩,這樣錢 才賺的回來,在他太原路的家裡地下室說的等語(見98年度 警聲搜字第1528號卷第10頁),又稱:合會資金絕對大多是



用到六合彩去了,而且這是在合會開始之前張博旭主張的, 在他們家地下室講的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7838號卷㈠第 126頁),另稱:我記得去年(即95年)二、三月,在他( 按即張博旭)家地下室,張博旭說這方式(即將合會金簽賭 六合彩)賺錢最快,如果不用這方式賺錢,做合會很危險等 語(見96年度偵字第17838號卷㈡第104頁),又稱:95年1 月是我個人在簽,合會的會首是張博旭,他在95年農曆年時 合會要開始之前,在張博旭家的地下室,張博旭建議如果用 別的投資管道賺錢較慢,簽賭六合彩較快,所以在合會開始 後持續用公司的資金在簽,因為我與張博旭協議將六合彩當 成投資的管道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7838號卷㈢第71頁) ,而被告張博旭亦供稱伊知悉系爭合會款用做簽賭六合彩( 見98年度偵字第9613號卷第24頁)相符,是足認被告四人於 95年3月間開始成立系爭合會前,即商議決定將合會款用以 簽賭六合彩無訛。準此,渠等招攬合會時顯明知無實際投資 兩岸旅遊及度假村等業務之真意,竟利用招攬系爭合會時, 佯稱會將合會款投資經營兩岸之旅遊及度假村等業務,致使 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入會並繳交如附表所示之會款, 此無非以詐術騙取附表所示之人交付會款。由是,被告四人 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亦不容置 疑。
㈤被告蔡霓臻辯稱伊未參與籌組系爭合會之事宜,亦未參與將 合會款簽賭六合彩之行為。伊只有負責招攬業務云云;其選 任辯護人亦辯護稱:被告蔡霓臻係掛名臻渼公司之董事,僅 單純受雇於臻渼公司,擔任招攬互助會員之業務,獲取每招 攬一名會員可得1000元之報酬,其並未參與臻善渼合會之經 營云云。然被告張博旭於偵訊中供稱我、陳漢瑀陳漢瑀的 太太蔡霓臻、伊太太江稟晏陳漢瑀介紹來的吳世雄是臻渼 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435號卷第27頁 ),證人李玉燕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是否公司開會一 定等到張博旭江稟晏其中一人到場後,才開會?)應該是 有等過,因為被告四人都是老闆等語(見100年度易字第761 號卷㈡第116頁),參以證人吳世雄證述互助會的業務係由 被告陳漢瑀張博旭及他們的太太等四人負責,被告蔡霓臻 亦參與以合會款簽賭六合彩之商議,如上所述。及證人丁如 盈證稱:(張博旭江稟晏是否可以動用二分之一創意行銷 企管有限公司帳戶的錢?)我跟過蔡霓臻去銀行,看過蔡霓 臻把匯款給江稟晏,所以我們交的錢是先匯到二分之一創意 行銷企管有限公司的帳戶,在匯給張博旭等語(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761號卷㈠第200頁背面),足認被告蔡霓臻非僅



係臻渼公司之股東,抑且參與公司之決策及系爭合會之營運 。況被告蔡霓臻供稱公司於95年7月間因簽賭六合彩輸了700 餘萬元,會費無法支應,陳漢瑀打電話要伊籌錢,伊知道江 稟晏下注六合彩如果贏錢就會匯錢回公司,如果輸了就會請 公司匯錢給她。江稟晏每期向公司抽取每支牌隻9元的手續 費,從公司大約獲取1300萬元至1500萬元的佣金等語(見98 年度偵字第9613號卷98年3月19日蔡霓臻調查局筆錄),倘 被告蔡霓臻僅係掛名董事,豈會於公司賭輸六合彩,造成鉅 額虧損時,負責調取周轉金,且知悉江稟晏匯錢及賺取佣金 之情形甚稔,是被告蔡霓臻及其選任辯護人就此部分之辯詞 ,顯非事實,均不可採。
㈥又被告陳漢瑀蔡霓臻之共同選任辯護人辯護稱:系爭合會 之主要動機係由於可以領取快速回本之標息、得標金,會員 係其審慎評估上開合會制度後,才交付合會之款項,並非經 由被告等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所致云云。然由證人陳淄萭陳美琴張凱羚鄧予風陳丞伯黃崇育、雒庠如之上開 證述,即可知渠等均係因被告等於招攬系爭合會時,佯稱將 會投資兩岸旅遊及度假村等業務,而誤信有發展潛力而入會 ,並繳納會款。然被告等既無投資上開業務之真意,並將收 取之會款用以簽注六合彩,即難認非詐欺取財。辯護人此部 分辯詞,亦非可取。
㈦被告陳漢瑀蔡霓臻之共同選任辯護人另辯護稱系爭合會實 際運作,確有依約如期進行合會之各次招標與給付合會金, 亦確曾舉辦大陸旅遊進行考察規劃冀從事美體、美容之事業 規劃,並無詐欺云云。然系爭合會縱有按月開標並給付得標 者合會金,並舉辦大陸旅遊進行考察及規劃從事美體、美容 事業,然倘被告等真有投資上開事業真意,則其等於招攬合 會時對外所稱投資兩岸三地旅遊及度假村等事業,應為契約 之內容,即應極力履行。況查76年11月台灣即開放大陸探親 ,92年7月4日兩岸實現節日包機,但飛機需經停香港或澳門 ,97年12月15日兩岸實現直接通航及常態包機等情,為眾所 周知,此期間,被告招攬合會後,並非無投資經營兩岸三地 旅遊及度假村之可能,然被告等陸續收取會員繳交之會款後 ,竟用以簽賭六合彩,而起會前即有此謀議,足見按月開標 ,給付合會金,舉辦大陸旅遊進行考察及規劃從事美體、美 容事業等,僅係被告等藉以掩飾其詐欺取財犯行之手段而已 ,尚難據此而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而證人即入會會員劉蓁 甄、陳美琴張凱羚鄧予風陳丞伯黃崇育均證稱如果 渠等知悉被告等將會款拿去簽賭六合彩,其等不會參加合會 等語,亦足證被告等招攬系爭合會時即有瞞騙之事實。是辯



護人上開辯詞,亦非可採。
㈧綜上所述,足認被告等所辯及渠等辯護人其餘辯詞均係卸責 之詞,要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有上揭詐欺取財犯 行,均堪以認定。
六、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 第1079號、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96年度臺上字第1722號 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規定,修正理由 四亦載明:「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 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 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 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 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 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 題。」等語,足見立法者亦深知各類型犯罪有其本質上之特 殊性,非可於連續犯規定刪除後,逕將所有犯罪行為論以數 罪併合處罰。而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關於集合犯之態樣 ,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 ,而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 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 。查以合會方式吸金詐財之犯罪型態通常具有集團性、縝密 分工性、反覆性、計畫性、職業性,顯非屬偶而為之的犯罪 類型,乃係反覆以同種類詐騙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 性犯罪,此觀實務上,在刑法修正前,對於此類型犯罪,乃 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犯論處自明。惟刑法第340條之常 業詐欺罪,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刪除,自不得再以該罪 相繩,惟衡諸該種犯罪之習性及社會常情,本即具有反覆實 施之性質,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乃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 行為觀念,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尚稱合理。本件被告 共同出資,以臻善渼互助聯誼會合會名義及施以上開詐術, 於附表所示時間,詐騙附表所示之人入會,並繳交如附表所 示之會款,被告取得會款後用供簽賭六合彩,渠等分擔詐術 之分工,其詐騙時間密集、反覆並具延續性,顯各係出於反 覆、延續單一詐欺行為之決意甚明,揆諸前揭說明,在刑法



第340條之常業詐欺規定廢除後,被告等四人就附表所示之 詐欺取財之犯行,均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受一次刑法 評價,即各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又刑法固於94年2月2日經 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惟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 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 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 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 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 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 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 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此有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四人之如 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既應包括論以一罪,則其等犯罪期 間適逢上開刑法之修正,而跨越新、舊法,參酌上揭判決意 旨,自應適用新法即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是核被告陳漢瑀蔡霓臻張博旭江稟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被告等四人就上開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等四人為貪圖己利,竟 共同假藉招攬合會之名,行詐騙之實。而對於附表所示之被 害人詐騙取會款合計3000餘萬元後,用供簽賭六合彩,終致 合會資金缺乏而無法運作,造成被害人受有鉅額之財產上損 失,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而被告張博旭係會首,被告陳 漢瑀、江稟晏負責操作合會資金簽賭六合彩,其等犯罪情節 較重,被告蔡霓臻既係股東亦參與事前商議以合會款簽賭六 合彩,及調度資金,惟事後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此有 和解書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61 號卷㈡第 215 頁至第232頁),其犯罪情節較輕,及被告等四人始終 否認犯罪,犯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等四人之上開詐欺取財犯罪係發生 於96 年4月24日以前,其等各自受宣告之刑均未逾一年六月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反 面解釋,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 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曹錫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被害人姓名 │加入互助會時間│參加互助會數 │ 繳納金額 │
│ │ │ │(會組編號) │ (新臺幣) │
├──┼──────┼───────┼───────┼─────────┤
│ ⒈ │鄧予風 │95.04.19 │ 8會 │ 624800元 │
│ │ │ │(JM950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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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