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3號
PHDM,101,聲,53,201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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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文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1 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文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薛文田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經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1 年6 月 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簡字第19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緩刑4 年確定,嗣於100 年 6 月28日經本院以100 年撤緩字第8 號撤銷前開緩刑,並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分院於100 年8 月2 日以100 年抗字第167 號駁回抗告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等情,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 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6 月29日以法 授矯字第10101120570 號函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係101 年9 月6 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 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 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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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