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6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呂新民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陳藍馨
被 告 吳嘉輝
吳嘉琨
吳嘉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漏附之附圖,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