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50號
TYDV,101,除,350,201207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陳天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1 年3 月14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云 云,並提出報紙1 件為證。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 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 催告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裁定之送達翌日起即101 年2 月15日起20日內將之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1 日,惟聲請人遲至同年3 月14日始將上開裁定內容登報 ,有其提出當日報紙1 件在卷可憑,其登載已逾上開裁定所 定20日期間,依上揭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本件 既未經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人仍據以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倘仍欲聲請除權判決,自得重行聲 請公示催告,並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之登載期間登報,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月內,再行聲請除權判決,併予指明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8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禾毅企業社 蔡淑玲│桃園縣蘆竹鄉農會山│101年1月31日 │3萬3,290元 │FA三二八三六六│ │
│1 │ │腳分部 │ │ │六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