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26號
TYDV,101,除,326,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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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鈺坤
代 理 人 徐茂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2 月21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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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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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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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八六八北方麵食館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1年1月31日 │60,000元 │AA0八一九九八│ │
│1 │吳君如 │溪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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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