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21號
TYDV,101,除,321,2012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明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俊
訴訟代理人 張冠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2月2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6 月22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2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明華交通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大溪分│100年6月26日 │33,300元 │AZ0七六一六0│ │
│1 │劉宗俊 │行 │ │ │八 │ │
└─┴─────────┴─────────┴───────────┴────────┴────────┴──┘

1/1頁


參考資料
明華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