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95號
TYDV,101,除,295,201207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信福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9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信福不動產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0年12月30日 │13,500元 │FA0四0二二九│ │
│1 │楊苑玲 │ │ │ │六 │ │
└─┴─────────┴─────────┴───────────┴────────┴────────┴──┘

1/1頁


參考資料
信福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