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原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文
被 告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慧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759,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
08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元,尚不足新台幣176,58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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