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07號
TYDV,101,重訴,207,2012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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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金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樺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被 告 啟昇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啟
上列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27,441元
,應繳裁判費375,70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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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昇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