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68號
TYDV,101,訴,768,2012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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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8號
原   告 楊日棋
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律師
被   告 廖義政
      顏秀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 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簽訂之還款保證契約書第5 條已合意約定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還款保證契約書影本 1 份附卷可稽,且原告亦於民國101 年7 月4 日本院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陳稱聲請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故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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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