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林淑輝
被 告 龍應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53 號回復原狀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4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