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288號
TYDV,101,訴,1288,201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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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8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被 告 陳壽華
鄭泉
杜治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壽華鄭泉金及
杜治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 人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626,6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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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