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177號
TYDV,101,訴,1177,201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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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7號
原 告 順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被 告 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9,877 元
(美金50,849元×起訴時匯率29.8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5,5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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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