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1年度,96號
TYDV,101,親,96,201207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親字第96號
原   告 吳明洧
被   告 吳榮煌
特別代理人 吳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吳榮煌(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原告吳明洧(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 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戶籍 資料雖登載被告為其生父,惟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 兩造間私法上之身分關係即有與事實不符之狀態,影響其間 身分法上權利義務至深且鉅,而此種身分不明之狀態得以確 認判決除去,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生母康桂逢與被告間未有婚姻關係, 康桂逢於民國○○年○○月○○日生下原告後,被告於88年11月11 日認領原告為其子,惟被告並非原告生父,爰依法請求確認 被告與原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並為訴之聲明:如主文 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之主張及陳述均無意見等語。四、原告主張被告非其生父等情,業據提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出具之台大醫院基因醫學部血緣鑑定報告書1 份在 卷為憑,而該親子鑑定報告內容略以:可以排除吳榮煌與吳 明洧的親子關係,可排除血緣關係之DNA 點位為D3S1358 、 D13S317 、D2S1338 、D2S1338 、vWA 、D18S51及D5S818。 結論:根據以上之分析結果,可以排除吳榮煌吳明洧之血 緣關係。是原告上揭主張均足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確認其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