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字,101年度,12號
TYDV,101,監,12,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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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昌和
代 理 人 翁瑞麟律師
相 對 人 陳昱翎
代 理 人 謝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人得依附表所示之方式及期間與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為會面交往。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 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 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 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 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改定監護權部分:兩造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98年2 月26 日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由相對人監護,聲 請人為未成年人陳柔恩陳湧恩之父;然相對人因業務關係 ,經常晚上11點才回家,將2 名子女放在家裡,自己到便利 商店買麵包果腹,經常是子女打電話通知聲請人,聲請人才 從新竹送飯過去龍潭給子女吃晚餐。聲請人經未成年人陳柔 恩及陳湧恩告知,相對人幾乎天天都近晚上10點才回家,讓 小孩姐弟倆人在家,卻無媽媽在身邊照顧實在很危險,也讓 小孩經常沒有晚餐吃,有時想買晚餐給他們姐弟吃,小孩子 會說媽媽會不高興,小孩都說等媽媽回來再吃;而相對人晚 上不在家時,一段時間由相對人的母親照顧,但相對人的母 親過去經營卡拉OK,經常帶小孩到卡拉OK喝得醉醺醺,騎機 車載2 名子女跌倒,導致子女受傷;又相對人近兩年身體狀 況非常差,突然送醫急救次數數不清,此狀況實不適任監護 人。聲請人顧慮小孩的健康及安全,也讓相對人陳昱翎專心 賺錢還債,所以聲請改定監護人。另外,相對人積欠高額 負債(約500 多萬元),顯示相對人財務狀況不佳,並常因 債務壓力暴怒宣洩或意念消沉,影響子女成長及理財觀念。 其中:1.據相對人向立委陳情內容提及其投資失利損失200



多萬元:2.相對人因債務壓力龐大於95年時離家出走,寫給 聲請人的書信,也提到伊該月負債包括房貸16,000元、大姊 11 ,000 元、土銀7,000 元、華南4,000 元、娃娃車、安信 信用卡、荷蘭信用卡…,每月合計超過45,000元。其中,土 地銀行及華南銀行分期款,係聲請人姊姊陳憶如以個人名義 借80萬元給相對人還債的分期款;安信及荷蘭信用卡,係相 對人以聲請人的卡片借錢借債,再由聲請人負責償還卡債。 3.聲請人每月給相對人2 萬元子女扶養費,相對人挪用去還 債;由相對人自己製作的明細,包括小錦款項20,000元、冠 信利息15,000元(地下錢莊欠款)、匯款玫玲18,000元。4. 又相對人向姚姓友人催討信件亦提到,相對人積欠龐大債務 ,沒有1,000 元可以帶小孩子看醫生、房貸付不出來即將法 拍、電話被停用等情。相對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業務 關係常在白天帶男性友人回家,受到街坊鄰居多次提點。離 婚後相對人的交友關係仍係複雜,先帶姚姓男性友人回家同 住;於100 年7 月起,帶劉姓友人回家跟子女同住,並支開 長女到外婆家,長子也提到為何我們現在要跟陌生的伯伯一 起睡,相對人言行舉止,不利子女建立正確家庭觀念及夫妻 忠誠觀念。相對人投資失利,拿廖淑芬的房于去貸款,再 將廖淑芬全家接到龍潭鄉○○路60號同住;廖淑芬有4 名子 女,大的已經念國、高中,跟未成年子女有年齡上的差距, 生活環境過於複雜。聲請人之薪資證明及工作休假情形: 聲請人100 年度在京承電機實業有限公司上班,年度收入42 萬餘元。101 年起自己接設備維護工作,月收入4 萬餘元。 上班時間依工作情形調配。綜上所述,因相對人有重症纏身 及龐大債務及交友複雜之事實,由其任監護人實不合未成年 人之最佳利益,為免影響小孩身心發展及錯誤的人生觀,及 影響相對人追求第二春及賺錢還債,也可讓相對人較有時間 養病,有較多時間休息,爰依民法第1106條之1 第1 項之規 定,聲請對於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
又相對人明明積欠高額負債(約500 多萬元),卻於101 年 2 月22日審判中說謊,且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自己製作之陳 情書、信函、明細、友人信件等證物,證明相對人習於說謊 ,開庭陳述均隱瞞包括債務、以聲請人名義借款、拿子女生 活費償還個人債務、帶男性友人回家與子女同住等情節,又 教導小孩在庭上說謊,由聲請人與小孩講電話之錄音,小孩 也提及相對人會帶男性友人回家過夜,三個人一起睡床上, 姊姊在的時候睡地板或是姐姐會去外婆家等語,從小孩講話 的方式和口氣可知,與該名男性(漢霖伯)有一定程度的熟



識,顯見相對人帶男性友人回家過夜次數頻繁,相對人開庭 仍謊稱只是借住而已,難以令人信服,況若僅係借住而已, 為何睡在同一張床上,為何姊姊必須到外婆家住,相對人之 種種行為並不適任小孩的監護人。另100 年11月1 日社工所 提出之訪視報告並不客觀,社工員根本不知相對人隱瞞上述 眾多事實,相對人並說謊汙衊聲請人稱時常爽約使小孩期待 落空等情,社工逕採納相對人全部說詞,認相對人無不適任 之情形,並不可採。相對人不斷隱瞞事實並阻止小孩與聲請 人聯絡感情,在小孩面前編造謊言說聲請人的不是,造成小 孩與聲請人間產生誤會,使小孩對聲請人漸漸疏離與不信任 ,種種行為舉止已經對小孩產生心理上不良的影響,且相對 人明明背負龐大的債務壓力、生活品質條件緊縮,小孩在生 理上無法受到妥善的照顧,卻說謊否認沒有此事,其人格特 質及自我管控能力不佳,實不宜擔任子女監護人。 關於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聲請人請求鈞院酌定未 擔任監護人之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之會面交往 方式,併提出會面交往方案如下:時間:1.聲請人得於每 月第一、三週星期五晚上九時,前去接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進行會面交往,星期日下午七時送回。2.每年寒假期 間,聲請人得接回同宿10日(不包括前項之相處時間在內) ,該10日期間,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應安排輪流在 聲請人與相對人家度過農曆新年。暑假期間,得接回同宿30 日,並可分割為數次為之。3.寒、暑假期間,聲請人可以帶 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出國旅遊,以增長見聞;相對人 應配合並提供必要證件辦理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之護 照及出國手續。方式:1.得為見面、通信、通話之行為。 2.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並得出遊。相對 人不得取走聲請人致贈未成年子女之禮物,或將禮物轉送他 人。3.探視前聲請人應於事前2 日通知相對人,無正當理由 ,相對人不得拒絕。若經聲請人同意,相對人亦得陪同到場 。4.聲請人家人得陪同會面。聲請人與相對人應遵守事項 :1.不得有危害陳柔恩陳湧恩身心健康之行為。2.聲請人 在實施會面交往之日,不得遲延送回陳柔恩陳湧恩,致減 少相對人保護教養之時間。3.兩造不得對陳柔恩陳湧恩灌 輸反抗對造之觀念。4.如陳柔恩陳湧恩於會面交往中患病 或遭遇事故,而相對人無法就近照料時,聲請人應為必要之 醫療措施。5.陳柔恩陳湧恩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 有變更,相對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6.相對人如未遵守交付 子女義務及其他本附表所示事項時,聲請人得依民法第1055 條第3 項規定,請求法院改定其權義行使負擔之人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
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06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改定聲請人 為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之監護人。惟兩造於88年08月 08日結婚,嗣於98年02月26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兩造所生未 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 之。則聲請人欲改定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權利義務之 行使或負擔由其任之,似應依據並符合民法第1055條第3 項 之規定,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 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 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 請求法院改定之」。乃聲請人依據民法第1106條之1 第1 項 規定,聲請改定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之監護 人,似有錯誤。
相對人並未有未盡保護教養子女陳柔恩陳湧恩之義務,亦 未對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有何不利之情事,聲請人聲 請改定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 其任之,顯無理由:依鈞院囑託親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就 兒童及少年監護權為訪視評估,依該所100 親桃字第001492 號函所出具之兒童及少年監護權訪視評估報告B 表之訪視評 估與建議欄所載內容,足徵相對人並未有未盡保護教養子女 陳柔恩陳湧恩之義務,亦未對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 有何不利之情事。相對人工作主要內容為業務行銷,客戶 群為專業醫師及藥師,銷售產品皆為醫藥保健產品。工作時 間跟著診所及藥局,故下班放假休息時間相當固定,週一至 週五下班時間約下午7 時許(診所、藥局營業時間約為早上 10時以後,晚上時間因就診人數較多,診所、藥局特別忙, 故不能拜訪),週休二日,例假日皆休息,是陪伴小孩的親 子時間,例假日或週休二日期間,相對人經常為子女安排出 遊行程,讓子女有接觸大自然,與其他小朋友及長輩們交往 之機會。相對人每天皆會送子女上學,亦熱心參與學校之活 動,以此了解小孩於學校狀況及增加親子間的互動;子女下 課後,會先由安親班娃娃車或安親班老師至學校接子女前往 安親班寫作業或上英文,安親班在晚上6 點多即會為子女準 備晚餐供子女食用。晚上8 點子女安親班下課後,相對人會 去安親班接子女,或由子女自行走路回家(安親班距家裡僅 3 分鐘腳程),因相對人下班時間約下午7 時許,故子女安 親班下課後,相對人通常都已在家。縱使相對人臨時有事尚 未返家,家裡亦有相對人之父、母親或同住之教會姊妹在家 ,協助相對人看顧子女,不會讓子女單獨在家。有時子女不 想吃安親班準備的晚餐,子女返家後,相對人會另外準備晚



餐供子女食用,且因子女晚上6 點多即用晚餐,相對人通常 還會準備宵夜。是相對人並未有未盡保護教養子女陳柔恩陳湧恩之義務。另子女陳柔恩於鈞院101 年04月06日詢問時 所陳,足徵相對人並無因業務關係,經常晚上11點才回家, 將2 名子女放在家裡,自己到便利商店買麵包果腹之情形。 且子女陳柔恩陳湧恩並表示希望與相對人同住,每天有快 樂,不希望與聲請人同住。相對人從未阻止聲請人與子女 陳柔恩陳湧恩會面交往,也從未阻止子女陳柔恩陳湧恩 與聲請人電話聯繫。子女擁有自己的手機,聲請人可自行撥 打電話與子女聯繫。欲與子女見面,聲請人亦會自己打電話 與子女聯繫(聲請人甚少主動打電話予相對人),惟聲請人 有多次與子女聯繫好要探視渠等或接渠等外出後,又臨時爽 約未前來,讓子女們十分失望。有時約好時間後,卻又珊珊 來遲,讓子女心情七上八下。而聲請人於相對人及子女陳柔 恩、陳湧恩於99年1 月間對之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時,一樣 是主張相對人不讓其看小孩,尤其是聲請人沒有給錢的時候 ,相對人就不讓其看小孩。但經鈞院於99年5 月10日傳訊子 女,子女陳柔恩當庭表示:爸爸都沒有去看她,都是媽媽帶 我們去看爸爸;爸爸有到安親班去看她,但沒有很多次,就 講一些話,就講幾分鐘而已沒有很久,爸爸就離開了;媽媽 沒有反對爸爸看他們。乃聲請人現又主張相對人阻止其探視 子女,說詞與前次訴訟如出一徹,顯不足採。另聲請人是有 交代子女,如聲請人要帶渠等出去,要告訴相對人,否則相 對人找不到子女,不知子女去向會很擔心,故要聲請人打電 話知會相對人一聲,此豈是不容許聲請人探視未成年子女陳 柔恩、陳湧恩。
相對人並無重症纏身、龐大債務及交往複雜之情形:相對 人之身體健康狀況足以照顧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並 無重症纏身,近二年來僅有因聲請人在相對人家人及女兒面 前誹謗相對人名譽,相對人氣到血壓升高,而由牧師陪同就 醫情形,惟次數僅約2 次。聲請人表示相對人突然送醫急救 次數數不輕,顯然誇大。相對人之積極財產價額遠超過消 極財產,且所負債務主要為房屋貸款,並無龐大負債:相對 人之財產如下:積極財產:1.坐落桃園縣龍潭鄉○○村○○鄰 ○○路57巷51號,面積約45坪房地一棟。2.投資穎豐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50萬元。3.投資以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 萬元 。4.投資漂亮家族有限公司20萬元。5.於100 年年度收入約 553,000 元(含薪資收入、投資收入、租金收入)。6.桃園 縣龍潭鄉○○路57巷51號房地目前出租,每月租金9,000 元 ,每年租金收入為108,000 元。7.對聲請人之債權216,000



元。消極財產:1.迄101 年3 月21日止,桃園縣龍潭鄉○○ 村○○鄰○○路57巷51號房地,尚欠3,015,076 元房貸未清償 。2.玉山銀行信用貸款約12萬元(初貸50萬元),目前每月 需清償3,100 元。3.花旗銀行信用貸款17,176元(初貸111, 000 元),目前每月需清償2,855 元。4.渣打銀行信用卡債 約4 萬元,每月需清償1,500 元。又相對人雖然曾投資失利 ,但債款幾已還清,聲請人自98年1 月1 日起至99年1 月4 日止,僅支付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扶養費47,800元, 自99年9 月6 日相對人及子女陳柔恩陳湧恩請求聲請人給 付不當得利及扶養費案件確定後,亦僅支付子女扶養費65,0 00元。相對人在聲請人三年半多來僅支付子女扶養費16萬多 元情況下,仍能讓子女生活無虞,快樂成長,即可見相對人 縱使曾因投資失利負債,亦不致影響子女之生活品質,況相 對人目前之負債僅剩房貸301 萬元及不到18萬元之信貸,是 相對人之積極財產價額遠超過消極財產,並無聲請人所謂之 龐大負債。又相對人並無因債務壓力暴怒宣洩或意念消沉 之情形:1.相對人於97、8 年間曾經銷星姿公司產品,乃星 姿公司後來違約,不但私下偷偷出貨予其他公司,並拒絕將 溢收貨款退還,相對人曾委請律師發函要求星姿公司出面處 理該事,惟星姿公司避重就輕,致相對人不得不向立委陳情 ,此乃聲請人所提證物二之由來。之後星姿公司即與相對人 達成和解,星姿公司並賠償相對人損失。相對人當時之虧損 及負債,即由星姿公司賠給相對人之損失、相對人98年間處 分龍潭一間房地、近兩年多來之努力工作所得予以清償,目 前所餘債務僅剩房貸及約18萬元信貸。2.相對人之所以於95 年間離家出走,係因聲請人嫌棄相對人母親,並要求與相對 人離婚,相對人心灰意冷之下故而離家。而文末列出房貸1 6,000 元,大姊11,000元,土地7,000 元…等等,僅不過是 提醒聲請人記得要繳款,此參閱聲請人所提證物二全文內容 即明,相對人並非因債務壓力龐大而離家,聲請人實惡意曲 解證物二內容並斷章取義。3.相對人並未以聲請人之名義借 貸。90年間,聲請人與其友人欲投資飲料水生意,經由相對 人介紹,聲請人即以相對人代理人之名義與瀚佳實業有限公 司簽下經銷合約書。相對人原在公司幫忙管帳,詎一個多月 後,聲請人友人之太太遭公司裁員,聲請人及其友人即表示 要改由聲請人友人之太太管帳,相對人當時即對聲請人表示 ,如不讓相對人插手管公司的事,日後如發生什麼事,就自 己處理。乃約半年後,聲請人及其友人所投資之飲料水事業 失敗,對外積欠債務,念及夫妻情誼,相對人以自己及母親 之信用卡先借款約67萬元幫聲請人清償債務,因信用卡借款



利息頗高,之後徵得聲請人姊姊同意,兩造遂前往銀行,以 聲請人姊姊名義借貸約70萬元,清償相對人及母親為聲請人 清償債務所借之信用卡借款。該筆借款既是清償聲請人投資 生意失敗所積欠之債務,自應由聲請人自己負責清償。是相 對人並未以聲請人名義借貸。4.另查兩造係98年2 月26日離 婚,相對人於99年1 月4 日對聲請人提出給付不當得利及請 求聲請人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時,聲請人確實自98年1 月1 日起至訴訟進行中,僅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47,800元。相 對人當時未主張聲請人於97年間即兩造離婚前未給付子女扶 養費,蓋當時兩造仍共同生活,生活費兩造互有支出,難以 釐清,但自98年1 月起,聲請人即搬離相對人及子女之住所 ,則聲請人給付相對人多少費用,係支付於子女生活費用上 ,即明顯而易見。聲請人所提證物三雖係相對人所統計,然 98年3 月借款還冠信利息15,000元,4 月借款還冠信利息15 ,000元,11月匯款18,000元,97年10月小錦還款20,000元, 並非清償相對人個人之債務,而係清償兩造尚未離婚前,兩 造所共同積欠之債務。況縱使聲請人所提出證物三相對人所 統計金額全數均作為聲請人給付子女之扶養費,然金額亦僅 19 8,020元,以聲請人2 年又1 個月該支付子女扶養費金額 計之,仍明顯不足。5.聲請人所提證物四係相對人請姚姓友 人還款之催款信件,因姚姓友人積欠欠款遲未返還,相對人 希喚起姚姓友人良心,博得同情,故以哀兵姿態催討債務, 並非沒有1,000 元可以帶小孩看醫生等情形。相對人不論 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或離婚後,並無交友關係複雜或交往多 位男友之情形,相對人往來對象皆是以往或目前之公司同事 、業務工作對象或教會教友。相對人人際關係良好,如有出 遊,一定是帶著子女與上揭往來對象及其家人一起出遊,每 次出遊至少10人以上。聲請人為免除扶養子女之義務,於聲 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其擔任苦無對策下,竟含血噴人 誣衊相對人名節。聲請人不但對子女灌輸相對人不實之負面 訊息,亦常曲解子女所說的話,致子女陳柔恩在謊言及事實 中無法分辨,心裡有壓力,出現拔頭髮現象,原已透過專業 心理諮商、職能治療、感覺統合的整合治療,而有緩解情形 。詎聲請人拒絕支付子女扶養費,致相對人不得不對之聲請 強制執行後,聲請人又開始對子女陳柔恩灌輸對相對人不實 之負面訊息,致子女陳柔恩又開始有拔頭髮之情形,迄今於 每週三下午仍尋求心理諮商中。而聲請人於子女陳柔恩FB社 群網站上誹謗相對人及友人陳翰霖之留言,相對人及友人劉 翰霖已對之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現刻由地檢署以100 年度偵 字第25215 號偵辦中。相對人並未教導子女在法庭上說謊



,且由聲請人所提出之錄音譯文,反可見聲請人心態低俗、 不健康,對話內容除了引誘式的問話外,幾乎是設圈套讓子 女陳湧恩回答,還不斷逼問子女,設法讓子女講出符合其期 待之答案,致子女覺得十分反感,直言我直接掛電話了啦、 不要吵了啦!不要吵了啦!而此正是聲請人一貫作法。聲請 人實何苦編織相對人不實訊息逼迫子女陳湧恩相信,難道非 要子女陳湧恩落的與陳柔恩相同下場,無法分辨謊言與事實 ,必須尋求心理諮商,聲請人才甘心嗎?是以聲請人不健康 、偏激之心態,子女陳柔恩陳湧恩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實不宜改由聲請人任之。
子女陳柔恩陳湧恩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實不宜改由聲請 人任之:聲請人無固定住居所,目前與公司同事同住在公 司所提供之宿舍,且經新竹市政府所委託之社團法人世界和 平會社工前往訪視結果,聲請人居家環境為公司提供之套房 ,屋內雖家具齊全,但房間內工具堆放雜多,顯得空間狹小 擁擠。又聲請人新北市其母親住處,僅有之房間已有其母親 及弟弟、弟媳居住,並未備有聲請人之房間,聲請人暨無法 提供固定舒適安全之住所供子女居住。且聲請人目前工作地 點在新竹,而依其向訪視之社工表示,未來取得二名未成年 子女之監護權,會將其就學學校轉回新北市,因家人及多數 都住在新北市,父母親可以協助照顧。乃聲請人之父母早已 離婚未同住,聲請人之父親長期不在台灣,其母親年近70歲 ,將子女交由其母親代為照顧,不啻隔代教養,是子女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實不宜改由聲請人任之。聲請人自98年 1 月1 日起至99年1 月4 日止,僅給付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扶養費47,800元。自99年9 月6 日相對人及子女陳柔 恩、陳湧恩請求聲請人給付不當得利及扶養費案件確定後, 亦僅給付子女陳柔恩陳湧恩扶養費共6,000元(即99年12 月5 日、100 年1 月17日、100 年2 月10日、100 年3 月10 日、100 年4 月10日各匯款10,000元,給付子女陳柔恩現金 5,000 元,101 年2 月22日當庭給付10,000元,合計65,000 元),並無每月給付相對人2 萬元扶養費,如有每月給付相 對人2 萬元扶養費,相對人及子女豈有必要向新竹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聲請人之自小客車,而 聲請人未提出異議。另在子女請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訴訟中 之99年5 月10日鈞院庭訊時,聲請人表示完全沒有能力負擔 扶養費,惟觀社團法人世界和平會之訪視報告,聲請人向訪 視之社工員表示其每月工作收入約3 至4 萬元,顯非無資力 ,加以聲請人於99至100 年間,新購車號7322-YM ,NISSAN LIVINA白色休旅車,聲請人顯有能力給付子女扶養費,卻不



願給付。則在聲請人如此不情願負擔子女扶養費之狀況下, 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如改由聲請人任之,殊難想像聲 請人是否願意花錢照顧、教育子女,提供子女優質生活,子 女處境實堪憐。是依聲請人目前狀況實不適合也不應任監護 人,為保子女最佳之權益及穩定之生活,應由相對人續為子 女陳柔恩陳湧恩之法定監護人等語。
四、經查:
兩造原為夫妻,共育有未成年子女陳柔恩(女,民國89年01 月05日生)及陳湧恩(男,民國93年10月10日生),雙方業 於民國98年02月26日離婚,並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之等情,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之全戶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
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對於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角色不適 任,且對未成年子女亦有不利益等情,為相對人所極力否認 。兩造表述不一,是依首揭規定,本件首要審認者,乃相對 人於行使及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有無未盡保護教養 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茲析述如下: 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親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於本件當事人訪 視結果,其評估建議略以:監護動機評估:評估案母(即 相對人)的監護動機係案母為案主們的主要照顧者,故無明 顯不良動機。就身心狀況與親職能力評估:訪視過程案母 對於社工詢問皆能針對問題回應,身心無明顯異常。評估案 母之身心狀況與親職能力能提供案主們教養所需。就經濟 狀況評估:依100 年度7 月起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為10,244元*3人共30,732元。住所為租賃,無搬遷之計畫。 綜合以上評估,案母的收支與居住能提供案主們生活所需。 資源狀況評估:評估案母有足夠的資源運用。就未來照 顧計畫評估:評估無明顯不良之照顧計畫。就子女被監護 意願評估:案主一(即未成年人陳柔恩)表示每天早上都會 與案父(即聲請人)傳簡訊,與案父的關係很好,案父會帶 案主一去附近吃東西。案主一表示很喜歡案父母,希望與案 父母住在一起。案主一表示給案母88分,給案父73分。案主 一表示因為案母都在身邊,且會與案主們玩,也會關心案主 們的事情。案主一表示若案父母不能同住一起,想與案母住 在一起,但若要案主一與案父住在一起會考慮。案主二(即 未成年人陳湧恩)表示案母會與案主二玩,也會煮東西給案 主們吃。案主二表示案父沒有帶案主二出去玩,也很少會打 電話給案主二。案主二表示案父母離婚前,都是案父母照顧



案主們,案父母離婚後,就是案母及案外祖母照顧案主們。 案主二表示希望能與案父母住在一起,若不能同住,會想與 案母住在一起。評估案主們對案父母皆喜歡,但較喜歡案母 。綜合以上評估,由於相對人在動機、親職、經濟能力與照 顧計畫並無明顯不適任之情形,評估相對人無明顯不適合擔 任監護人。社工僅就受訪人之陳述提供建議供貴院參考,唯 請法官再參考當事人當庭之陳述及相關事証,依兒童最佳利 益,綜合全體事證予以裁定等語。此有該事務所100 年12月 21日100 親桃字第001492號函所檢送之兒童及少年監護權訪 視評估報告表1 件在卷足憑。另經函請社團法人世界和平會 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建議略以:親職能力及互動: 據聲請人陳述二名未成年人陳柔恩陳湧恩在相對人不在家 時,打電話給聲請人,才發現其飲食不正常,聲請人認為二 名未成年人陳柔恩陳湧恩正值發育期,飲食對身體健康相 當重要,聲請人每天以簡訊關心二名未成年人之生活狀況, 足以顯見渠等親子關係親密。經濟狀況;聲請人目前有穩 定工作及住所,工作收入稍嫌偏低,目前以工作為主,有負 債,在生活上較無大筆開銷,工作收入與支出尚維持平衡, 評估聲請人經濟能力上尚可支付二名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所需 。監護意願:聲請人認為相對人身體狀況不佳,且多次突 然送醫急救,有大筆債務尚未償還,且交友複雜,擔心影響 二名未成年人陳柔恩陳湧恩身心發展,希望由聲請人照顧 二名未成年人陳柔恩陳湧恩,可讓相對人較能專心養病及 休息,因此積極爭取監護二名未成年人,而其監護意願強烈 。相對人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訴訟,但不同意二名未成年人陳 柔恩、陳湧恩由聲請人探視及接回同宿,聲請人打電話亦藉 口不讓二名未成年人陳柔恩陳湧恩接聽,令聲請人無法維 繫親子情感,使聲請人無法順利與二名子女會面交往,故監 護意願堅定。建議:就社工之訪視,聲請人之教養觀念尚 為理性適當,且積極關心二名未成年人陳柔恩陳湧恩之生 活狀況,又過去亦主要由其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故聲請人 陳昌和應適合擔任監護人;另社工考量若二名未成年人由相 對人單獨監護,則恐影響聲請人與子女之會面交往,此並不 利於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發展,因此由相對人單獨監護二名子 女之議,恐需再予以斟酌。另二名未成年人之監護權歸屬認 可裁定後建議若能明訂未監護一方與二名未成年人之具體探 視內容,以免將來雙方再起爭議,不但造成二名未成年人之 心理壓力,也不利於未同住一方與子女親情之維繫。綜合上 述,相對人及二名未成年人非本會訪視範圍,無法提供訪視 報告,社工僅就聲請人所陳述提出評估建議供貴院參考,惟



請法官參考相對人及二名未成年人方之訪視報告,考量未成 年人受照顧之穩定性、親友照顧及兒童最佳利益等,再斟酌 兩造當庭陳詞與相關事證,依兒童最佳利益綜合評估和裁量 。此亦有該會100 年12月30日100 和竹縣字第239 號函所檢 送之兒童少年收養暨監護權歸屬調查報告1 件附卷可稽。 關於聲請人指稱相對人經常因工作晚歸致兩子女在家未進晚 餐等情,為相對人所否認,經訊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稱略以 :「(問:目前與誰同住?)媽媽。(問:姊姊如何回家? )自己走路回家。(問:如何去上學?)媽媽載我去。(問 :晚餐在哪裡吃?)在安親班用餐。…(問:家裡是否有大 人在?)有時阿婆在,有時阿公在,阿婆會帶我們去吃。但 是有時我們不想去。要等媽媽回來。(問:你們不想跟阿婆 去吃,是不是有時會餓肚子?)我不知道,但是我都十點才 回家。…」等語,另經訊未成年子女陳湧恩陳稱略以:「( 問:目前與誰同住?)媽媽。(問:如何去上學?)媽媽載 我去。(問:下課如何回家?)去上安親班。(問:最後如 何回家?)有娃娃車會載我回家。(問:回家後是否還有吃 飯?)媽媽會帶我們去吃。…(問:你們不想跟阿婆去吃, 不是有時會餓肚子?)有時等媽媽回來,有時餓肚子。(問 :餓肚子時怎麼辦?)會打電話給媽媽。…」等語(參見本 院101 年04月06日訊問筆錄),另參酌社工訪視報告內容記 載:「案母(即聲請人)表示平時案主們(即未成年子女) 都於7 :30上學,並於15:30放學,因為有上安親班所以會 於20:00下課,但星期二、四、五時案主一需上英文課,會 留到21:00下課,案母會分別接回家。案母表示安親班都會 準備晚餐,所以案主們回到家會看一下電視、洗澡,因案主 們有吃宵夜的習慣,吃完宵夜後,才會睡覺,通常22:00入 寢。」等語,則觀諸上情,尚難逕認相對人對於二名未成年 子女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形。
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投資失利並積欠約500 多萬元高額負債 ,亦曾因債務壓力龐大於95年時離家出走,相對人之財務狀 況不佳、生活品質條件緊縮,致子女在生理上無法受到妥善 的照顧,並認社工訪視報告內容不實云云,並提出相對人向 立委之陳情書、相對人離家所留書信、相對人向姚姓友人催 討信件等為證,惟經相對人代理人到庭陳稱:相對人過去確 實負債很多,但於98年時就將一棟房子賣掉,清償許多,所 以現在積極財產已大於負債等語(見本院101 年04月06日訊 問筆錄),相對人另就聲請人主張之上揭書證答辯略以:相 對人向立委陳情之書函乃相對人與星姿公司之經銷糾紛,後 雙方達成和解,相對人當時之虧損及負債,已由星姿公司賠



償損失、相對人98年間處分龍潭一間房地、近兩年多來之努 力工作所得予以清償,目前所餘債務僅剩房貸及約18萬元信 貸;而相對人於95年間離家出走,係因聲請人嫌棄相對人母 親、要求與相對人離婚,相對人並非因債務壓力龐大而離家 ;另關於向姚姓友人還款之催款信件,係為博得對方同情, 相對人並非無資力帶子女看醫生,聲請人係曲解內容並斷章 取義等語;相對人並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影本、100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給付扶養費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房屋 貸款餘額明細表、花旗(台灣)銀行綜合月結單影本等件在 卷為憑,對此聲請人並未再舉證以實其說,堪難認定相對人 目前有經濟狀況不佳,影響子女之生活品質之情。 另聲請人指摘相對人之交友關係複雜,先後帶男性友人回家 跟子女同住,其言行舉止並不適任子女之監護人云云,固據 提出其與子女之通話錄音為證,又據未成年子女陳湧恩到庭 稱:「(問:是否有叔叔或伯伯去你們家住?)有時候有。 (問:是否跟你們住在同一個房間?)是。阿伯睡地上。我 和媽媽、阿婆睡床上,姊姊睡他的床。媽媽有時睡地板,有 時睡床上。(問:媽媽睡地板時,是否與阿伯同睡?)不知 道,我沒有看到。…」等語(參見本院101 年04月06日訊問 筆錄),然相對人縱有攜友人返家同住之情形,其間原因不 一,相對人亦未於子女面前有何逾矩之舉,尚難依此遽認相 對人行為有不利子女身心健全之情形。至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近年身體狀況差,送醫急救次數數不清,且相對人目前與廖 淑芬全家同住,廖淑芬有4 名子女,生活環境過於複雜,相 對人亦阻止子女與聲請人聯絡感情,致子女對聲請人漸漸疏 離與不信任,相對人實不宜擔任子女監護人云云,為相對人 否認,且聲請人就上情均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亦不足採信。 本院參考上開訪視報告內容及未成年子女到庭所述,並審酌 兩造一切情狀,認相對人之身心狀況、親職及經濟能力、支 持系統等方面,均具照護子女之能力,其亦強烈表達繼續行 使親權之意願,而未成年人陳柔恩陳湧恩之生長、教育狀 況正常,且渠等二人與相對人情感依附亦深,經未成年人到 庭皆陳明希望與相對人同住之意願,是認對於未成年人陳柔 恩、陳湧恩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如繼續由相對人任之,對 於渠等應具有較佳之利益。茲相對人行使負擔對於該未成年 子女之權利義務既無不適、不宜或有任何違反未成年子女利 益之情事,則聲請人請求改定該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於法尚 屬無據,應不予准許。




末按民法第1055條第5 項前段明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 ,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 往之方式及期間。審酌親子天性,天下皆同,未成年子女因 父母離婚緣故,致無法由父母同時照護,非惟對於行使親權 之父母造成不便外,亦且對於得享有父母照護權利之未成年 子女同有缺憾。更且子女無辜身處父母爭執之中,無所適從 ,惟念仍得同時享有父母之照護,以享天倫之心意則一,是 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同享天倫,既係其基本權利,自不容父母 任何一方,假藉任何名義予以剝奪,因認有依聲請人之請求 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陳柔恩陳湧恩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之 必要。從而,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之會面交往方案、未成年 子女之年齡、及將來各階段之求學與自我意見,併該子女之 最佳利益考量等一切情況,爰諭知聲請人得與未成年子女陳 柔恩、陳湧恩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如附表所示。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與裁 定之最終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審酌論述,附此敘明。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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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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