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101年度,2號
TYDV,101,消債核,2,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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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桃園縣桃園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家永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六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7 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做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抵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抵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 第152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 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 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桃園縣桃園市農會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協商成 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 予以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 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 果等資料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 權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抵觸法令情事,爰 應准許對該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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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