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艾光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依銀行公會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 行成立協商或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或於消費者債務清 償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前置 協商或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 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而協商不成立或成立後毀諾之事由, 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聲請人主張任職於騰祥電器行,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 薪資總和(包含目前任職之正職或打工的「全部公司」 之薪資、及聲請人「現在」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使用存摺)。
三、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親屬之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是否業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狀況為何 ?
五、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