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23號
TYDV,101,建,23,2012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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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立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芳
被 上訴 人 琦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52,2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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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