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8號
TYDV,101,建,18,20120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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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志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松
被上訴人  境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6 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 01年6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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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境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