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91號原 告 姜溫滿妹被 告 姜智 姜智陽 姜智堯 姜碧雲 姜森泰 姜榮茂 姜禮裕 王姜菊櫻 姜梅英 許建藏 許修誌 許祺祥 許晃銘 許順富 張姜星芳 姜月琴 廖雲鋒 廖裕爕 廖裕鈞 廖淑媛 姜肇偉 嚴興寧 嚴興國 嚴興平 嚴家琳 駱治國 駱治軍 許姜秀珍 王姜玉珍 姜惠珍 姜賽珍 姜政 姜連錦美 姜禮育 姜禮峯 姜佳惠 姜佳汝 姜佳瑛 趙克煥 趙克森 趙瑟琴 趙雪娥 趙淑華上4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被 告 王天寶 郭清松 王志峯 郭金蓮 號 郭金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增列被告,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示;原告趙克森之住所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示;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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