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213號
TYDV,101,家訴,213,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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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相 對 人 黃樹榮
相 對 人 李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樹榮李秀琴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後,因新訂家事事件法公布並自民 國101 年6 月1 日施行,依該法第197 條第2 項本諸「程序 從新原則」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 ,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 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而同法第74條 更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故原應以判決終結之本事件,依上列規定,自應改以裁定終 結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樹榮向聲請人借款,至今 尚欠聲請人借款之債權金額新台幣(以下同)2,061,522 元 ,惟因相對人黃樹榮未按期清償,經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並經 強制執行後無結果,經鈞院核發97年度司執字第1310號債權 憑證在案。另相對人黃樹榮李秀琴為夫妻,現婚姻關係仍 存續中,且二人未有夫妻財產契約之約定與登記,則聲請人 自得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 民事判決意旨,請求鈞院將相對人間之法定夫妻財產制宣告 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等語,並提出相 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夫妻財產制登記資 料網路查詢結果、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13101 號債權憑證影 本、相對人黃樹榮財產調件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2 人為夫妻關係,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 制,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相對人夫妻財產制 登記資料網路查詢結果等附卷可證,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另主張其與相對人黃樹榮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經聲請本院對之為強制執行,因無財產致執行無結 果,另向國稅局查詢結果,相對人黃樹榮名下雖有5 部汽車 ,惟查該5 部汽車分別為:01.1997 年份.1991 cc福特六 和、2.1994年份.2476 cc中華汽車、3.1993年份.1991 c c福特六和、4.1981年份1766cc. BMW、5.1994年份.2 664 CC裕隆汽車,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清



單在卷可稽,查該5 部汽車,均係使用15年以上,無甚殘餘 價值,故聲請人主張無任何可供執行之財產乙情,亦堪採信 。
四、承上,本件相對人黃樹榮既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以資清償其 所負欠之債務,參諸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民事判 決意旨,則聲請人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訴請宣告相對人黃 樹榮與其配偶即另相對人李秀琴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 產制,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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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