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454號
TYDV,101,家聲,454,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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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洪娟娟
複 代理人 張如珩
相 對 人 何黃美月
      何澤聰
      何澤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何文雄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何文雄(亡)之債權 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 年01月08日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繼承人 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 31635 號民事裁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等為證,聲 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何文雄之遺產清冊等語。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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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