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63號
TYDV,101,司養聲,63,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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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簡同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簡同利(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簡水龍間之收養關係。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 80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一千零八十 條第二項、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 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 法第136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之養父簡水龍於民國55年12月 23日死亡,當初辦理收養時,被收養人尚年幼,並不知詳細 收養緣由,惟收養成立後,聲請人從未曾與養父共同生活, 而於養父去世時,被收養人亦無繼承養父之遺產;今為回歸 本姓,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收 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及其生父陳世賢到庭陳述明確(參見 本院101 年04月25日訊問筆錄),堪信為真實,復查聲請人 之養父除聲請人以外,尚存有三名成年子女簡建興簡世鐘 及簡世聰,此有卷附新北市雙溪鄉戶政事務所101 年03月30 日新北雙戶字第1013511047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謄本資料在卷 可佐,據此可知,聲請人終止本件收養後尚不致使養父無子 嗣;另查無聲請人聲請終止與其養父間收養關係有任何顯失 公平情形。準此,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簡水龍間之收養 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本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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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