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4190號
TYDV,101,司票,4190,201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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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90號
聲 請 人 張丹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源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票號:177916、CH388452號之提示
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
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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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