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4146號
TYDV,101,司票,4146,2012071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46號
聲 請 人 自然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詩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張本票是否已依法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自然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