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45號聲 請 人 自然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燕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臧韻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是已依法提示。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