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4135號
TYDV,101,司票,4135,2012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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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35號
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禕禎、陳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林禕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並查明其由何人監護後列明全體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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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