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391號
TYDV,101,司拍,391,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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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黃正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萬全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有之桃園縣楊梅市○○段491 地號之應有部分,原為第三人葉步萬朱麗雲所有,為擔保 第三人葉魏玉鳳等七人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48,000,0 00元之抵押權且登記在案。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 準用。惟聲請拍賣者應為抵押權人,經查本件聲請人欲聲請 拍賣之土地,其上並無抵押權設定之登記,此有本院依職權 調卷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第一類土地謄本在卷可稽,故聲 請人非為抵押權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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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