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306號
TYDV,101,司拍,306,201207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相 對 人 游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1年6 月2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 幣(下同)45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債45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 度執字第7690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