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1年度,298號
TYDV,101,司家催,298,201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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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龔紹元(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龔紹元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龔紹元(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 年06月18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地:桃園縣大園鄉三石村6 鄰三塊石47之49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龔紹元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前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者,即歸屬國庫。
如有被繼承人龔紹元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上開期間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龔紹元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 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 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 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 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 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退除役官兵死 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第6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次按「遺產管理人確定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式,定六個 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遺產管理人並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8條第 1 項、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亦為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龔紹元係受聲請人列管服務之 大陸來臺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101 年06月18日死亡,惟其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依法聲請人即為 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除戶謄本影本、亡故榮民資料為 憑,依法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 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龔紹元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 公示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 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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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