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451號
TYDV,101,司催,451,2012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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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興寶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文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 、經查興寶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
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
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3、提出公司更名相關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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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寶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