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20號債 權 人 謝雪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韋莉花、吳彥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所欲請求金額為5萬8300元或6萬8300元。二、請查明所欲請求之對象為吳彥隆或吳燕隆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