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436號
TYDV,101,司促,19436,2012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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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36號
債 權 人 柏傑塑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變更,並陳明變更後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請陳明本件利息有無約定利率為年息6%,如未約定,請表明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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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傑塑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