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934號
TYDV,101,司促,18934,2012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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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934號
債 權 人 歐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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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