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060號
TYDV,101,司促,18060,2012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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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60號
債 權 人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三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
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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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