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041號
TYDV,101,司促,18041,2012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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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4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陳憶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查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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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