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309號
TYDV,101,司促,17309,2012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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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309號
債 權 人 許傳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星睿(原名:顏光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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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