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債 權 人 晉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正確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記 未省略之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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